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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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园,*,199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偲邈智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街道曲塘路48号10栋1610房。
法定代表人:陈柳钦。
原告曾园与被告湖南偲邈智慧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园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园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曾园负担。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