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青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4 
【案件字号】(2021)鲁02民终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 
【审理法官】姜蓉范黎强张好栋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青宝;李玉刚 
【当事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青宝李玉刚 
【当事人-个人】杨青宝李玉刚 
【当事人-公司】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liyugang【原告】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杨青宝;李玉刚 
本院观点】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9:27:40 
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青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民终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春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青宝。
     原审被告:李玉刚。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青宝及原审被告李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5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上诉人青岛瑞祥顺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姜 蓉
审判员 范黎强
审判员 张好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丽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