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07
【案件字号】(2020)黑02行终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克杰郭春丽王春华
【审理法官】单克杰郭春丽王春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马春仁
【当事人】齐齐哈尔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马春仁
【当事人-个人】马春仁
【当事人-公司】齐齐哈尔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齐齐哈尔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马春仁
【本院观点】2017年12月16日,马春仁在装垃圾时被运送垃圾的电瓶车撞伤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撤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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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0 13:42:42
齐齐哈尔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复议纠纷上诉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02行终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锦湖雅居纯水岸某某楼地下。liyugang
法定代表人孙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春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红,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安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常兴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冷东奎,该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住,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某某党政办公中心某某楼/div>法定代表人李玉刚,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薛福堂,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侯雨婷,该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春仁,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马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齐齐哈尔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物业公司)与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马春仁工伤认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行初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春仁系日新物业公司的职工,从事垃圾清运工作,月工资为2,300.00元。2017年12月16日,马春仁在装垃圾时,被运送垃圾的电瓶车撞伤,送至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进行,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左桡神经损伤。2018年1月8日,
马春仁向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日新物业公司与马春仁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2月24日,建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齐建劳人仲字[2018]第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为日新物业公司与马春仁之间劳动关系成立。日新物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建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黑0203民初778号民事日新物业公司,因日新物业公司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提起民事诉讼,市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2019年3月12日,因马春仁向市人社局提交(2019)黑02民终1025号民事裁定书,市人社局取消中止,继续进行工伤认定,并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认定马春仁为工伤的决定。日新物业公司对该决定不服,于2019年7月22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齐政复决[2019]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马春仁为工伤的决定。日新物业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市人社局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法撤销市政府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的齐政复决(2019)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案件焦点问题在于日新物业公司与马春仁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此日新物业公司与马春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
认定工伤的前提要件之一。本案中,建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日新物业公司与马春仁之间劳动关系成立的仲裁裁决书,并未被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予以撤销,该裁决有效,能够充分证实日新物业公司与马春仁存在劳动关系。日新物业公司称其起诉马春仁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之诉,能够证实其与马春仁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解决,且该诉中的承包协议能够证明其与马春仁之间系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本院则认为日新物业公司诉请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之诉,其实质系为规避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的起诉期限来起诉推翻该仲裁裁决,因仲裁裁决已生效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之诉的裁判文书并未生效,故对日新物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市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马春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而构成工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法规正确。市政府依法受理日新物业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日新物业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日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日新物业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日新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1.一审法院对日新物业公司提交的所有证据不予采纳错误。承包协议能够证明双方是承包关系;龙华司法鉴定书是人民法院委托,证明承包协议是马春仁亲自书写;调解协议书、调解笔录已经被建华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3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错误。马春仁提交的劳动仲裁祥宇鉴定书的说明没有单位法人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马春仁提交的(2018)黑0203民初778号、(2019)黑0203民初917号、(2019)黑02民终1025号均是裁定书,是关于立案的问题,没有认可劳动仲裁裁决书,一审法院却予以采纳。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建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由于在15日内日新物业公司向建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之诉裁判文书并未生效,还在二审审理当中。3.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因为调解协议效力之诉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等待调解协议效力之诉的二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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