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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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驰,*,汉族,2000年8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程飞,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夙桐,*,汉族,2001年9月3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王泽江,*,汉族,1976年8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凡,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霞,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宋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驰撤回对被告王夙桐、王泽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敏
1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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