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团购税收问题
作者:黄月云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3年第11期
    黄月云
    摘要:2012年度全国团购交易额达到了348.85亿元,团购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新型网络消费模式。同时带给税收政策和制度方面的挑战。我们更加应当积极的应对网络时代带给税收管理手段和技术方面的挑战。
    关键词:网络团购;税收;税收监管
社区团购平台    一、网络团购概述
    网络团购,是指单位或个体通过互联网的信息交换平台将有相同购买意向的消费者组织起来,集中向供应商进行大宗购买的行为。在这种交易过程中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购买的消费者、供应商、网络平台(团购网站)。团购网站本身仅仅是作为中间媒介的存在,但是团购网站本身又是一个媒体、社区、电子商务的结合体,它既是消费者和商家交易的平台,又是商家品牌传播的媒介,其本质是为商家及消
费者提供一个服务平台。这种消费模式对消费者而言,因为团购的价格比较优惠,可以获得价格上的让利,而商家和网站通过大规模销售而获得规模利润。
    随着网络团购的快速发展,相关涉税问题由于其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和有别于常规购买的支付模式日益凸显。团购网站的收费方式跟商家在交易过程中的协定有关,一般有以下三种不同的选择:
    一是由支付平台把收取的款项将佣金支付直接拨付给团购网站,而商品购买价款再支付给供应商;
    二是支付平台将收取的全部价款统一支付给团购网站,团购网站再定期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给供应商,而供应商再定期把佣金部分返还给团购网站;
    三是支付平台将收入的全部价款拨付给团购网站,团购网站扣除自己赢得的佣金后再定期将剩余的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以上三种模式相对比而言,第一种方式,团购网站只是作为中间商收取手续费,无法有效的对供应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控。第二种方式和第三种方式对团购网站来说都比较有利,它可以在款项上对商家形成制约,但是其中的转账过程又增加了转账手续费的存在。现在最主流的方式是消费者在团购的时候,先将钱支付到支付平台的账户,支付平台把全部款项拨付给团购网站,而团购网站在一段时间内能拥有并支配这部分资金。等到团购期限结束或者合同结算期结束时,团购网站再与商家结算,将款项扣除掉佣金部分支付给商家。
    二、存在的问题
    (一)团购网站的收入来源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团购网站与商家进行直接联系,然后以“团购”的名义与其网站的认证会员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前期收取信息发布费用。商家前期支付费用,在结算期到的时候,可以完全得到消费者支付的款额。这种形式的收入组成了团购网站的主要收入。
    2.团购网站在网上组织有共同购买意向的网站认证会员,凑够一定人数之后,向商家集中采购或者集中定制,团购网站从交易额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折扣作为回扣形成收入。
    3.团购网站不定期组织商家参与展览交流会,商家可以对其新产品进行推广,提供免费试用等活动,也可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以获得消费者的反馈,通过这些客户的需求和建议来制定生产与销售政策,团购网站会向商家收取展位费,以此获得相应的收益。这部分属于展会收入。
    4.团购网站允许商家对某项产品投放广告,团购网站按照广告的篇幅及播放时间等收取相应的广告费,这也就组成了团购网站的另一个主要的收入来源,广告收入。
    (二)针对这些收入形式,税收上产生的问题
    1.征税主体难以认定。征税主体又叫征税人,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行使税收征管权,依法进行税款征收行为的一方当事人。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分别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等征税机关具体负责。征税机关主要是根据属人原则来对纳税人进行征税。纳税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其中企业是最主要的纳税人,而居民企业的界定在现行的税法中一般是以企业成立登记地、实质管理控制地、企业经营地等作为标准。团购网站使“住所”这个基本概念被淡化了,因为团购网站可以是在某地从事商品生产劳务经营,但是却不需设立住所,因此, 对团购网站的收入来源所得难以判断。税务机关就难以根据税收上的属人原则对团购网站征收所得税,同时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失去了其界定的意义。
    2.课税对象难以确定。现行税法对具体的商品销售、劳务服务的提供以及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使用都作了具体的区分,并且有针对性的制定了不同的课税条款。然而对于团购网站上组织的商家不定期展览交流会及团购网站向推广自身商品的商家收取的相应的广告费等收入在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因为团购网站在组织团购销售的同时其实也是在进行广告推广,广告类型的多样化使得税法上对其收入的鉴别和认定都产生了很大的困难。
    3.计税依据难以把握。团购网站交易仅仅是在支付平台上留下支付的痕迹,其操作的无纸化,使得税务机关对交易资料和交易状况及交易金额等都难以准确把握,想要根据交易的具体资料判断出实际的计税依据,进而核定其销售金额等都是巨大的挑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核定网络团购的应纳
税额有一定难度,缺乏有效的手段。
    4.税收征管依据难以取得。与计税依据界定相同的是团购网站的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购销合同以及发票等都已经被电子合同、电子发票等电子凭证所取代,这也就使税收征管失去具体依据,税务稽查的实物对象和稽查依据也都难以取得。更大的问题是,电子凭证存在着容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这更是给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等带来了巨大的难度。税收监管是长期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作为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基础,现在团购网站本身的无纸化交易特点也使其失去了直接依据。
    三、对策
    (一)明确网站收入的确认
    对于网站的各项活动,应该明确其具体收入类别及确认区间。
    1.主要收入。团购网站的销售款项的获得以网上支付为主,网上支付采用电子安全贸易章程(SET)等协议,因为在商品发出前先认证购买方是否有能力对此次交易进行支付,团购网站借由此确定该商品订单在商品确认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当商品发出并得到购买者的确认之后,团购网站就可以对相应的收入予以确认。
    2.回扣收入。一些有共同需求的购买者会通过团购网站提供的组团购物的机会,与商家商谈,压低价格进行集体采购,购买者向商家集体采购的实体商品或者购买者实际享受到的商家提供的某种服务并予以确认,在这一整个购物流程完成之后,团购网站可以从商家和消费者的交易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回扣收入。
    3.展会收入。参与展会的商家不仅需要对其参与的团购活动的团购网站缴纳一定数额的“台面费”,而且加入到这次团购活动中的商家还要按收益情况与团购网站进行分成,而这种收益通常在展会结束后就可以得到。
    4.广告收入。团购火爆发展本身就对诸多商家具有相当强的广告吸引力,而团购网站则几乎是无代价的为商家提供了一个投放广告的平台,因此,这种广告方式就比普通的广告要便宜的多。由于广告服务是需要持续一段时间的,所以通常都采用先付定金,广告投放完成之后再付余下约定的款项的方式,因此其收入的确认应该顺延至合同期限结束。
    与此同时,由于商家是最终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因此在团购结束,消费者最终消费后,应该确定的事实是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发票,也就是商家是发票的真正提供者。
    (二)确定常设机构,统一税收管辖权
    团购网站的存在必须依托服务器,因此可以将服务器作为团购网站的常设机构,这也就为税收征税主体的确定提供了物理条件。企业通过网站依托服务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网站依托的服务器就可以被看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就可以沿用原有的规定。
    另外,针对税收管辖权的规定,目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是广泛的使用属地原则确定来源地管辖权。我们国家是电子贸易输入大国,主要收入还是来源于国内,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两者并重,可以有效地解决收入来源国不同和居住地不同而无法征税的问题,网上贸易征税的问题也可以得到一定的解决。
    (三)准确科学核定团购网站计税依据
    目前,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难以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如何核定团购网站的应纳税额有一定难度。针对目前团购网站的集中收费方式,支付平台是一个重要的控制点,税务机关可以追踪支付资金的流程及结算金额,监控资金结算,以此来有效核定团购网站的收入。
    (四)网络团购收入及缴税情况监管方式的创新
    当前,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主要是采用“以票控税”的模式,网络团购由于其本身价格较低,商家的利
润有限,因此有些商家就不愿意提供发票,消费者本身对发票的需求也使得 “以票控税”缺乏效力。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税务机关想要监控团购网站和核定商家的收入等都产生了极大地困难。因此,虽然网络团购给商家带来了大量的商机,获得了巨大的收入和流动资金,但是,由于经济业务的不完善以及最后的团购是否成交等都不可预见,使得税务机关对于商家及网站是否足额纳税根本不得而知。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网络团购的销售和支付模式,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在监管手段加强创新,以达到对网络团购收入及纳税情况的有效监管。
    (五)加强日常税收监管管理
    1.在纳税定额核定环节,根据支付模式的特点,重点监控支付平台上的资金核算,把团购业务中供应商成交的团购金额作为核定税收收入的重要参数。税务机关要深入开展调研工作,针对网络团购的特点制定网络团购税收监管模型,确定税收监管模型的各项重要参数,通过特定的定税系统核定网络团购商家的应纳税额。
    2.在日常税收管理环节,税务机关应该组织专管员指定专人监控网络交易量,定期或不定期向专管员传递本区域的团购成交信息,以供专管人员根据数据调整核定税收作参考,对网络团购的收入及成交,税收监管等实施动态管理。
    3.在纳税评估环节上,对开展团购业务的企业定期进行专项评估,综合考虑各项因素,如上月度的
团购成交金额,产品的季节性、产品质量、促销等因素对团购业务的影响,及时评估影响收入的因素,对这部分企业的收入和纳税情况进行监管。
    4.在税务稽查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稽查。针对开展团购业务的企业,侧重检查企业收入中的团购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申报金额与成交金额是否相符。
    (六)电子交易的简易化征收
    征税对象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但是,在网络团购这种销售模式中,存在一些难以确定征税对象的情况,最典型的就是数字化产品的销售,如音像制品、书籍等通过网上下载完成交易。这种交易应该界定为商品销售还是提供服务,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考虑设置简化税种,有针对性的对电子商务中产生的类似情况实行简易化征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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