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WTO体制中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历史考察
一、历史背景及概述
二、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四、WTO成员在特殊和差别待遇实施方面的现状
五、对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评价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T)的问题愈加突显。尤其是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及其继任者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特殊和差别待遇更是成为议题。
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1950年代至1980年代早期的GATT阶段,特别是1979年普拉厄托回合协议,为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奠定了基础;其次是1980年代晚期至今的WTO阶段,特别是1994年成立的WTO,为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WTO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协定规定主要有3份:《增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79年的普拉厄托回合决定;《多边贸易体制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STD)和《涉及发展中国家的相关WAQ协定》(WTO允许政策空间协定)。
WTO成员在特殊和差别待遇实施方面表现出相对活跃的态度,通过参加多项谈判来争取到更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当前形势下,特殊和差别待遇仍将是国际贸易谈判中的争议话题。
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实施更多是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方面得到更多的裨益。然而,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历史背景及概述
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47年创建的GATT体制。当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差距巨大,在贸易谈判中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通过降低其自身的关税率来换取非发展中国家更优惠的待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GATT协定规定了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措施,包括发达国家向不发达国
家提供优惠贸易待遇,同时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持其市场保护措施。
到了1980年代晚期,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持续推进,GATT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实际承诺的作用。在这一背景下,WTO于1995年成立并取代了GATT,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也在WTO中得到了更加重要的地位。
二、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发展
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50年代至1980年代早期,GATT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主要包括:
1、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优惠待遇必须同样地给到所有的GATT成员国,而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一个成员国必须待遇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如同其本国产品一样。
2、一些特殊和差别待遇规定。这些规定是GATT解决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经济实力不平衡问题的主要措施,如第四条款(“保护与推进经济发展”),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在经济上发展的需要下保持其市场保护措施,但必须尽量不影响贸易。
第二个阶段是1980年代晚期至今,WTO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主要包括:
1、STD协定。STD协定规定了SDT实行的原则、内容、细节等问题,特别是定义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概念,并明确规定了各类发展中国家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措施。
2、WAQ协定。该协定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在整个关税与非关税壁垒谈判过程中的最低要求,尤其争取发达国家在关键问题上的让步。
虽然在WTO中SDT的框架已经被建立起来,但在当前的多边谈判中,SDT仍然常常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争议点。
三、WTO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协定规定及其解释
WTO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协定规定主要包括3份协定:
1、GATT的普拉托回合协议。该协议于1979年通过,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范围和方式,成为WTO建立前SDT制度的基础。
2、STD协定。STD协定是WTO框架下SDT的核心文件,规定了SDT制度的原则、目标、内容等,已经成为WTO成员间落实SDT制度的重要依据。
3、WAQ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通过,明确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在关税非关税壁垒谈判中的最低要求,尤其争取发达国家在关键问题上的让步。
WTO关于SDT的解释机构是SDT委员会,其核心职能是讨论和订立SDT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涉及技术援助和合作、金融、市场准入、法律文本等问题。
四、WTO成员在特殊和差别待遇实施方面的现状
WTO成员在特殊和差别待遇实施方面的表现相对活跃,通常可通过多项谈判争取到更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在特殊和差别待遇的落实上,发达国家并没有充分落实其自身的义务,这使得部分发展中国家得不到应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因而可能导致SDT的侵蚀和流失。
其次,在SDT措施的落实过程中,一些成员国将SDT措施视为特殊权利而非义务,特别是
第60年大规模公开讨论中SDT委员会部分成员国的表现,给SDT的效力和落实带来了问题。
第三,一些参与多项谈判的国家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应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反而以摆脱落实SDT义务为由克扣其义务,这可能妨碍SDT健全的发展和实施。
五、对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评价
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实施更多是为了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方面得到更多的裨益。然而,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普遍地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在贸易方面形成脱钩状态。另一方面,实施SDT也可能导致资助国在政策上的优势转化为经济生产力,影响自由市场的运作,使市场的成分失衡。
总的来说,特殊和差别待遇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如何平衡其与其他成员国的关系和权利,同时维护自由市场的运作,将成为WTO及其成员国关注的议题。
五个案例:
1、美国对中国的输美制造企业实行的“特殊治理”,加征关税的措施,对于中国加强市场准入及技术保护,都起到了激励的作用。
2、印度大幅度提高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压力采取“特殊处理”,表现出了自身特殊和差别待遇制度的毅力和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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