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为国际环境法一项相对较新的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DR)原则,其从理论高度和实践层面描绘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蓝图。它是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责任的有机集合。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各自短期利益的考虑不同,对该原则的具体实施亦持不同态度。文章重点阐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并分析了其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和二者的相互关系;其次描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在法律上的重大意义,它的确立不仅是国际环境法上的重大事件更是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里程碑。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区别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环境问题
1972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人类环境宣言》,呼吁发达国家应为环境保护做出主要贡献,宣言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他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对于发展中
国家来说,由于必须考虑经济因素和生态进程。……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①”这被认为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DR)原则的理念正式萌芽。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则正式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七项原则规定:“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维护、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政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 [1]1997年签订2005年才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是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的,并规定严格适用该原则。在2009年12月19日顺利闭幕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各缔约方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条款(以下简称《公约》)均不太满意,尽管会议缔约方同意“意到”( taking note of)《哥本哈根协议》( Copenhagen Accord),但由于欧美等国家的强烈反对, 缔约方会议并没有真正意义上通过《哥本哈根协议》。在联合国条约中,“注意到”等术语的使用就意味着缔约方会议既没有批准也没有通过某项条约,也即持既不肯定也不持否定某条约的态度。在哥本哈根会议中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关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原则具体内容的确定性,尤其是在发展中国
家在承担保护全球环境责任中享有一定的片面优惠待遇问题上。中国、巴西、南非和印度(BASIC四国)曾多次在国际谈判场合重申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原则。然而,美国总统奥巴马(Barack Obama)甚至在12月18日的领导人会议上发言应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修改为“共同但有区别的回应”(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es) 。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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