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决议
    泰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必须由全体股东出席,并有表决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始记录。但是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股东有权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提出异议和要求更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经修改或删除后,股东对决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再承担责任。股东大会会议的每一项会议记录都是会议有效召开的证明文件,记录内容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名单、监事建议和监事提名等情况。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的事项或者监事会决议中没有明确规定该事项的内容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决议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决议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的话,该公司不需要进行任何调查或者其他相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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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泰国公司法股东决议的概念
    泰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董事会的召开会议,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查执行董事、监事的报告和审议情况并作出决定。董事会由3-5名股东组成,代表公司3成以上股权;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和执行董事。如果公司超过法定代表人的人数,那么必须有2/3以上参加方可产生
有效决议。根据泰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不具有约束力的决议不得对抗第三人。股东会作出的决定被认为是对第三人的有效约束;对于不适用该决定所做出意思表示或作出决定之前,股东之间有平等地位。在泰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可形成两种类型、七种类型的决议:即1.股东会关于修改和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增补或撤换董事或者副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监事的决议;2.董事会对于公司章程董事长和副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做出决断并予以执行。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者增补董事、执行监事或者董事作出决定前须经过半大会表决。
    二、泰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泰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决议不能证明股东出席会议的真实性且没有得到通知前,不得撤销这一决议。”泰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的所有决议必须得到全体股东同意,并由全体股东出席会议并对各自提出的任何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表决。”该条款适用于所有公司形式:股份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为非法人实体。如果没有
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并对自己提出的问题进行表决并取得一致意见的话,该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股东会会议中所做决定都是关于公司是否应该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问题或该如何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中召开过五次以上会议且不受一次表决权影响的股东会是有效成立了,该股东会会议是有效成立了(在第25条)。此外,泰国公司法还规定公司不能直接设立办事处(例如:公司仅在当地设立办事处而无法在当地设立办事处);非法人组织在当地建立办事处(例如:公司在其他国家设立办事处);如果公司不直接建立办事处但是设立在当地,则需要成立正式的办事处(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设立办事处除外)以召开股东会会议并对其进行表决。
    三、股东决议的形式
    泰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决议的形式包括:口头表决、书面口头辩论。口头辩论或书面辩论对决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直接影响,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口头辩论不能代表意思而直接影响决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书面辩论可以直接影响会议决议而不是口头决策,并且还可以证明口头辩论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书面辩论可以是口头陈述也可以不用书面形式或口头辩论所包含的材料以口头辩论作为形式说明结论。但是所有这些文件都必须是口头、
书面或口头辩论中使用到的其他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辩论过程中使用到的任何其他材料。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以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在会议上被发言、辩论、陈述、投票等各个环节中使用。如果会议以书面形式主持,则必须将书面口头表决文件交由全体投票表决股东出席会议所用时间计算在投票表决时间内;如果是书面形式召开会议,则必须将会议进行记录。如果会议记录以书面形式发出,则必须将表决票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股东所使用的时间计算在投票表决时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