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意闯红灯后的陈述
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在深圳市**交警局信息网查得“遇红灯亮时强行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的违章记录。本人于2008年x月xx日前往深圳市**交通警察局南山交警大队领取了******号行政处罚通知书,该处罚通知书认定本人于2008年x月x日晚上**点**分左右驾驶车牌号为粤****实施代码8065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对本人处以5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本人认为,深圳市**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作出的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证据不足,取证程序违法, 而且行政处罚程序也违法,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一、 交管部门提供的数码照片不能证明本人违法的事实存在,理由如下:
1、 该照片该照片无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时间和地点;且照片上看不到明显的人行横道线和停止标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及时协调并修复该标线,从而导致本人误闯红灯,这是行政部门不作为在先,由此却处罚驾驶人的情况缺乏法律依据。
2、 照片拍摄的地点不存在,因为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部不存在“高新四路科技路口”这样的路名和地名。
3、 照片不能证明是从合法的经过检验的仪器获取,因为随便一架数码相机就能制作这样的照片,因此不能形成证据链。
4、 照片没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和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的规定。因此交管部门提供的这种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数码照片,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闯红灯如何处罚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交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程序不合法,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履行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告知当事人主要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申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交管部门在向本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从未告知本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处罚
决定书所提及的照片交管部门也从未向本人展示。
本人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时,交管部门的经办民警将《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违法行为调查和告知笔录》和《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打印好送交本人,甚至两者的纸张都是相互连接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交管部门在并未向本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没有告知本人当事人的主要权利,没有听取本人的申辩之前处罚决定书即已经制作完毕。事实上,查阅“调查和告知笔录”与“处罚决定书”的打印间隔不足1分钟,并没有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告知当事人主要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申辩的全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 交管部门的执勤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听取本人的陈述、申辩,更没有进行复核,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取证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交管部门在取得照片的过程中,没有立牌公示。因此取证行为是一种偷拍行为,根据【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偷拍取得的材料当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交管部门作出的*************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证据不足,而且取证程序
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也违法, 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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