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及验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火灾防控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开展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建设及达标验收工作。
第三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
理职能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明确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及各岗位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第二章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建设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确定防火检查、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频次,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程序和防范措施。
第七条  单位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一)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二)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部门内防火检查;
(三)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
(五)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六)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单位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四个火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四)场所有无遗留火种;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条  单位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一条  对防火检查、巡查中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部门、岗位责任人员应当自觉当场改正,单位发现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禁令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