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哈特及霍姆斯特罗姆的现代合约理论,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颁奖词指出,两人所创立的现代合约经济学理论,作为一种工具,对理解现实生活中的合约制度及设计缺陷非常有价值,不但对企业高管薪酬、破产法等经济研究起重要作用,甚至为政治宪制等其他社会科学的不同范畴奠定了理论基础。
因为现代经济生活是由无数合约组成,哈特及霍姆斯特罗姆所创立的现代合约理论新工具,有助于理解现实生活的合约及机构,以及合约设计的潜在陷阱。现代社会有不少关系也是由合约组成,例如股东与公司管理层、保险公司与车主、政府部门与供应商等,这些关系通常都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必须设计有效的合约安排,以便保护合约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哈特及霍姆斯特罗姆共同推进了现代合约理论的发展,并形成了一个系统的理论研究框架,以此来研究合约的设计问题,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保险公司的免赔额及分摊费用,以及国有企业私有化问题等。
二、契约理论研究什么
【核心内容提示】契约理论就是利用博弈论的方法,设计出精巧的机制,来解决履约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敲竹杠等问题。
那么,什么是契约理论呢?契约理论就是将所有交易和制度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合同),在考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设计最优的契约来减少当事人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敲竹杠等问题,从而最终提高社会总福利水平。在狭义上,所有的商品买卖都是一种契约关系。比如你买了一个柚子,你和卖者之间就有一个隐性契约:你支付费用,卖者给你提供柚子;你在企业上班,你和公司之间就有一种劳动契约关系,不管你是否签署书面合同。在广义上,法律也是一种隐性的契约关系:公民向政府纳税,政府为公民提供保护和公正。中国古代的地契就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契约,反映了田地所有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契约关系。
仅仅将交易关系或制度理解为契约关系,本身并没有什么高明之处。哈特和霍姆斯特朗教授高明的地方在于,他们为解决契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种种问题提供了一种解决框架。在契约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会发生很多问题,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
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和敲竹杠问题。
以买柚子这个交易为例,首先,卖者知道自己的柚子是甜还是不甜,是优质的还是劣质的,但是买者通常不知道,这就是信息不对称。说白了,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些卖者可能会撒谎,本来是劣质的柚子,却说成是优质的柚子,以便让消费者出高价购买。而真正出售优质柚子的卖者,无法向消费者证明自己的柚子是优质的,也只能按同样的价格销售,但是他的成本显然更高。久而久之,出售劣质柚子的卖者可以得到更高的利润,从而将出售优质柚子的卖家挤出市场,这就造成了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
其次,交易双方中有人会偷懒或将成本转嫁给对方,这就是道德风险问题。例如,在公司上班时,职工可能会偷懒,可能会用公司的汽车接送孩子上学,甚至可能挪用公款。
再次,有时交易双方可能会利用契约漏洞占对方便宜,这就是敲竹杠问题。例如,你经常去小卖部买柚子,习惯了要酸甜适中的,而不喜欢很甜的,时间久了卖者也熟知你的偏好。有一次你不高兴了,明明买的柚子就是你们熟知的“酸甜适中”,但是你一口咬定太酸了,并且拒绝付钱。如果打官司,法官也无法证实到底多酸是“适中”。此时,你就对卖者敲
竹杠了。
契约理论就是利用博弈论的方法,设计出精巧的机制,来解决履约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敲竹杠等问题。既然我们总是生活在一个充满契约的世界里,契约理论对于提升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两学派华山论剑
【核心内容提示】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可以设计出一种涵盖未来所有可能情况的契约,通过巧妙的机制设计和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解决当事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但是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这并不能解决敲竹杠问题。
契约理论分为两个派别: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哈特教授的主要贡献体现为不完全契约理论,而霍姆斯特朗的贡献主要体现为完全契约理论。哈特1986年与格罗斯曼(Grossman)、1990年与莫尔(Moore)分别在国际顶级期刊《政治经济学杂志》(JPE)上发表了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两篇奠基性文章之后,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争议就持续不断。在很多年里,这两个派别之间几乎是水火不相容,多次斗得你死我活。
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当事人可以设计出一种涵盖未来所有可能情况的契约,通过巧妙的机制设计和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解决当事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举例来说,出售优质柚子的卖者可以发射信号来显示自己的真实类型,将自己与出售劣质柚子的卖者区别开来,从而获取高价。怎么区分呢?比如他可以让消费者试吃,不满意可以退货,而出售劣质柚子的卖家却不敢这样做。我们在现实中看到一些商店花钱做广告、请第三方认证,就是这样一种信号发射机制。
但是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这并不能解决敲竹杠问题。它认为,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不可能预见到未来所有可能的情况,而且有些情况是双方可观察但是无法向第三方证实的,此时不可能到完美的解决方案,一定会导致效率损失。
仍以买柚子为例,如果没有办法证实什么是“酸甜适中”,不管你设计多么精巧的机制,都无法解决问题。那怎么办呢?哈特认为,当履约过程中存在敲竹杠时,应该在事前通过一些权利安排,优先保护对投资或者总产出更重要的一方的利益。
中国诺贝尔奖获得者在卖柚子这个案例里,由于卖者为了进货、存储和销售付出了专用性投资(沉没成本),他应该更有积极性去满足买者的要求,因此发生争议时他的利益应该被优先考虑。否则的
话,就没有卖者会去销售优质柚子。买者如果觉得不满意,大不了可以用脚投票,毕竟买者在这个案例中没有付出沉没成本。
反过来,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它反驳道,既然有办法设计一个事前的权利安排来影响当事人未来的成本和收益,那么一定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让不可证实的信息变得可证实,从而认为不完全契约理论所分析的问题根本就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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