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可
侯佩岑内衣【期刊名称】《纳税》gmail邮箱
【年(卷),期】2012(000)009
【总页数】2页(P16-17)
人身伤害赔偿【关键词】出口退税;自产货物;享受;才能;视同自产产品;外购产品;生产企业
【作 者】冯可
【作者单位】好利德纺织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2.42
问: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符合哪些视同自产产品的条件才能享受到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
答:依据现行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只有符合国家明确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条件的才能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对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要视同内销征税。请看一组情景案例:
某县国税局在退税评估中发现某新办的纺织企业,在机器设备未安装完毕,尚未开工生产时,出口属于外购的成品布匹,按自产产品申报 “免、抵、退”税,申请退税额23万元。税务机关经现场核实后,确认该批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退税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不予退还所申报的退税额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其按内销补交税款。
此案例的关键就在于企业对于外购出口退税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了纳税风险。因此,企业在安排出口计划前一定要慎重对待外购产品,了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的相关政策,做好筹划,规避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尚不具备生产能力,又需要出口的企业,可采取委托加工的形式,按照相关政策办理退税。
政策链接:
壬基酚聚氧乙烯醚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视同自产产品的范围为: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第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第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第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1997南航空难(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第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第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第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第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三,集团公
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第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第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第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规定: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不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国税函〔2002〕117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不含第二款),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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