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留抵退税34问
1、纳税⼈退回留抵退税款,想享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应如何办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三、纳税⼈按照14号公告第⼗条的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税务机关应⾃受理之⽇起5个⼯作⽇内,依申请向纳税⼈出具留抵退税款缴回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加⼤“制造业”等⾏业留抵退税,纳税⼈可以⾃什么时候开始申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加⼤“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度,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企业(含个体⼯商户,下同),并⼀次性退还制造业等⾏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中型企业,可以⾃2022年7⽉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型企业,可以⾃2022年10⽉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3、加⼤⼩微企业留抵退税⼒度,企业什么时间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加⼤⼩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度,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含个体⼯商户,下同),并⼀次性退还⼩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31⽇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氮怎么读
李玟全新写真曝光(⼆)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
额符合条件的⼩型企业,可以⾃2022年5⽉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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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4、纳税⼈享受⼩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留抵退税需要满⾜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三、适⽤本公告政策的纳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未发⽣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1⽇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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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5、纳税⼈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纳税⼈⾃2019年4⽉1⽇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可以在2022年10⽉31⽇前⼀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2019年4⽉1⽇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31⽇前⼀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小田切让香椎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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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怎么看字数⼗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6、2022年4⽉⾄6⽉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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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纳税⼈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6⽉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每⽉最后⼀个⼯作⽇。
纳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条和第⼆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可任意选择申请适⽤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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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7、即适⽤免抵退税⼜适⽤留抵退税纳税⼈申请退税顺序有先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九、纳税⼈出⼝货物劳务、发⽣跨境应税⾏为,适⽤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于退还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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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8、适⽤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的纳税⼈,可退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适⽤本公告政策的纳税⼈,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uD7进项构成⽐例 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uD7进项构成⽐例 0%
进项构成⽐例,为2019年4⽉⾄申请退税前⼀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发票”字样全⾯数字化的电⼦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发票)、收费公路通⾏费增值税电⼦普通发票、海关进⼝增值税专⽤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重。
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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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件中,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什么标准划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上⼀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指标按照纳税⼈上⼀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数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件所列⾏业以外的纳税⼈,以及⼯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件所列⾏业但未采⽤营业收⼊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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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分别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31⽇相⽐新增加的留抵税额。(⼆)纳税⼈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于或等于2019年3⽉31⽇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31⽇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于2019年3⽉31⽇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获得⼀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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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11、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有集中退还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度重视留抵退税⼯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30⽇、6⽉30⽇、9⽉30⽇、12⽉31⽇前,在纳税⼈⾃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型、中型、
别于2022年4⽉30⽇、6⽉30⽇、9⽉30⽇、12⽉31⽇前,在纳税⼈⾃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型、中型、⼤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效便捷地为纳税⼈办理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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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12、纳税⼈留抵退税政策适⽤错误应如何处理?有没有处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纳税⼈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有误的情形,纳税⼈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适⽤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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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13、增值税⼀般纳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条规定,⾃2019年4⽉1⽇起,试⾏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2019年4⽉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于零,且第六个⽉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未发⽣骗取留抵退税、出⼝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2019年4⽉1⽇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加⼤⼩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度,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含个体⼯商户,下同),并⼀次性退还⼩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31⽇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型企业,可以⾃2022年5⽉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加⼤“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度,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企业(含个体⼯商户,下同),并⼀次性退
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企业(含个体⼯商户,下同),并⼀次性退还制造业等⾏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企业,可以⾃2022年4⽉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中型企业,可以⾃2022年7⽉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业⼤型企业,可以⾃2022年10⽉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本公告政策的纳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纳税信⽤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未发⽣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1⽇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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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告⾃2022年4⽉1⽇施⾏。
14、2022年新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政府⼯作报告》关于留抵退税的⼯作要求,⽀持⼩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激发市场主体活⼒,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步加⼤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加⼤⼩微企业以及“制造
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
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业”)的留抵退税⼒度,将先进制造业按⽉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微企业和制造业等⾏业,并⼀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15、《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在2019年建⽴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步加⼤留抵退税⼒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发布本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16、14号公告规定的⼩微企业是指什么?
14号公告规定的⼩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上述规定所列⾏业企业中未采⽤营业收⼊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的以及未列明的⾏业企业,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17、14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业企业有哪些?
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制造业等⾏业纳税⼈,是指从事《国民经济⾏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热⼒、燃⽓及⽔⽣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重超过50%的纳税⼈。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个纳税⼈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从⽽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业纳税⼈。
举例说明:某纳税⼈2021年5⽉⾄2022年4⽉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如何选购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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