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牧野
社保卡怎么用出⼝退税的三个常见涉税风险点
利⽤好出⼝退税政策,对出⼝企业来说,有利于缓解企业资⾦压⼒,增强⾃⾝内循环,让企业更有底⽓地“⾛出去”。但在实际⼯作中,笔者发现,部分出⼝企业因为细节⼯作不到位,引发了不少出⼝退税⽅⾯的涉税风险。
琵琶顶部的风险点⼀:退(免)税办法变更前未“清算”
A公司原本是⼀家⽣产型出⼝企业,主要⽣产汽车滤清器。后A公司变更为商贸型出⼝企业。在变更经营⽅式后,A公司⼜将原⽣产型企业期间⽣产的价值约10万美元的滤清器出⼝。此后,公司财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往税务局申请办理变更企业类型及企业退(免)税办法。办理备案变更时,经税务⼈员提醒,A公司财务⼈员才了解到,公司仍有未申报出⼝退(免)税的出⼝货物。税务⼈员同时提醒,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变更前,全部出⼝货物要按照原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将不得再申报变更前出⼝货物退(免)税。
风险分析
企业类型不同,适⽤的出⼝退(免)税计算⽅法不同。⽣产型出⼝企业适⽤免抵退计算办法,⽽商贸型出⼝企业适⽤免退税计算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货物退(免)税。
A公司在变更经营⽅式后,未及时进⾏退(免)税备案变更,⼜进⾏了货物出⼝。根据规定,企业若在办理出⼝退(免)税办法变更前,未及时对变更前出⼝的10万美元滤清器申报出⼝退(免)税,变更后,将不得申报变更前出⼝货物退(免)税,由此,企业将⾯临该10万美元出⼝货物对应出⼝退税额的损失。
建议
企业要根据⾃⼰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准确地办理出⼝退(免)税备案。
若企业的经营模式发⽣改变,应在经营模式变更后30⽇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退(免)税备案变更。在办理备案变更前,⾸先要确保变更前的出⼝货物,已完成出⼝退(免)税申报。在具体办理时,也要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关注发⽣变化的项⽬,特别是企业类型、退(免)税办法等。要注意避免因备案变更⽽导致出⼝货物不能适⽤相应退(免)税办法的情况,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点⼆:委托加⼯直接“视同⾃产”
B公司主要⽣产袜⼦、九分裤和内裤等产品。2020年,该公司在采购原材料后,交由其他企业代为加
⼯袜⼦,加⼯完成后收回并出⼝,出⼝价值约39.5万欧元。在进⾏出⼝退(免)税申报时,B公司按照本公司⾃产货物,对这批委托
后收回并出⼝,出⼝价值约39.5万欧元。在进⾏出⼝退(免)税申报时,B公司按照本公司⾃产货物,对这批委托加⼯收回的货物申报了出⼝退(免)税。但税务机关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虽然这批委托加⼯的货物,与B公司⾃产货物⼀同出⼝给同⼀外商,但B公司未与加⼯企业签订委托加⼯协议,账⾯上也未作委托加⼯处理。
风险分析
王菲 匆匆那年⽣产企业出⼝⾃产货物和视同⾃产货物,可适⽤免抵退税办法。不过,虽然同样是适⽤免抵退税办法,但“视同⾃产”并不等于“⾃产”,⽽是要满⾜相应的条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条第四款规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骗取出⼝退税、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发票除外)⾏为的⽣产企业,企业委托加⼯的货物,同时符合三项条件的,可视同⾃产货物,申报适⽤增值税退(免)税政策。这三项条件分别为:与本企业⽣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本企业⽣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的货物;出⼝给进⼝本企业⾃产货物的单位或个⼈;委托⽅与受托⽅必须签订委托加⼯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提供,受托⽅不垫付资⾦,只收取加⼯费,开具加⼯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发票。
但在实际⽣产经营过程中,不少企业在出⼝与本公司出⼝货物名称、性能相同的委托加⼯产品时,⼀股脑⼉地全部按照⾃产货物,申报了出⼝退(免)税,忽略了对视同⾃产条件的关注。如本案例中的B公司,由于未签订委托加⼯协议、账⾯上未作委托加⼯处理等,其委托加⼯的出⼝货物,不符合视同⾃产货物的条件,最终仅能适⽤免税政策,⽽不能适⽤免抵退税政策。
建议
企业财务⼈员在加强对出⼝退(免)税政策的理解与应⽤的同时,也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准确了解企业的⽣产能⼒、⼯艺流程及业务开展情况。尤其是在企业遇到需要外购产品,或采取委托加⼯形式以弥补产能不⾜等情况时,财务⼈员要及时进⾏关注和提醒,或出具涉税风险防范的处理意见,提早规避可能发⽣的涉税风险。
风险点三:忽视备案单证管理
C公司是⼀家商贸型出⼝企业,主要从事鞋类产品出⼝。主管税务机关在进⾏⽇常⾛访调研时,抽查了企业2020年的部分出⼝退(免)税备案单证,发现C公司在2020年出⼝的部分防疫物资,以离岸价报关出⼝,⽽备案单证中,并⽆相应运输依据。且该部分出⼝货物已申报出⼝退(免)税。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限期改正的要求后,C公司与⼚商及运输公司开展了沟通,但依旧⽆法取得相应凭据。最终,C企业按照规定,负数冲减原出⼝退(免)税申报,改为免税申报。
风险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规定,出⼝企业应在申报出⼝退(免)税后15⽇内,将所有出⼝退(免)税货物的单证备案完毕,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若未按规定进⾏单证备案,不得申报退(免)税,适⽤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负数冲减原申报。对于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报关备案单证的,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在⽬前⽆纸化申报的⼤背景下,不少企业容易忽视出⼝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但其中隐藏的涉税风险却是不容⼩觑的。特别是⼀些企业,由于不熟悉备案单证规定,没有将企业承担的国内运输单证纳⼊单证备案管理。这个⼩细节,不仅将导致企业⽆法进⾏退(免)税申报,还会影响出⼝企业分类管理类别,甚⾄使企业⾯临税务⾏政处罚。
蓝正龙 大s建议
企业在开展出⼝业务的同时,要让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做好沟通与衔接⼯作,特别是对从事外贸业务相关⼯作的⼈员,要做好岗位培训。与此同时,企业应要求相关岗位的⼈员,在做好外贸业务的同时,及时跟进、收集出⼝货物单据,以便企业能够及时进⾏出⼝退(免)税申报,节约事后的办税成
本,规避后续的涉税风险。
版权说明火风的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