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军中国政法⼤学法学博⼠
近些年,抖⾳、快⼿、虎⽛等会短视频、直播平台在国内爆⽕,为众多的⽹民提供了才艺展⽰的舞台,成就了虎⼆、冯提莫、⼩阿枫等⽹红歌⼿。于此同时,翻唱(Cover)、抄袭、侵权等⾳乐版权争议频发,宝⽯⽼舅的《野狼disco》、蛋总的《公⼦呀》、杨⼩壮的《孤芳⾃赏》等均涉及此问题。
⾳乐具有很强的艺术与商业价值,其通常包括词曲与录⾳,权利分散且数量众多,授权体系相对复杂,具有⾼度的专业性。除了数量众多的原始权利⼈,也即词曲作者、录⾳制作者之外,管理⾳乐词曲版权的⾳乐版权公司,与管理录⾳(母带)版权的唱⽚公司、⾳乐⼚牌,以及⾳著协、⾳集协、ASCAP(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BMI(美国⼴播⾳乐协会)等组织,均与⾳乐版权授权相关。
在歌唱类综艺节⽬与现场⾳乐演唱会等⾼度商业化的活动中,⾳乐版权授权问题通常由活动主办⽅负责。例如,在《跨界歌王》中,安悦溪翻唱了许多经典歌曲,如发⽣相关版权纠纷,则活动主办⽅负责处理。在国内,根据国家版权局1993年公告(第2号),⾳著协负责“基于⾳乐著作权⼈的授权向⾳乐作品的使⽤者发放使⽤许可证”,并负责收转“涉及⾳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播和录制发⾏”的法定许可使⽤费。在此应注意,我国⾳乐作品(词曲)、录⾳制品的法定许可包括“义务教育教科书使⽤”“再录⾳”“⼴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三种情形,涉及现⾏《著作权(2010年)》第⼆⼗三条、第四⼗条、第四⼗三条
虎二、第四⼗四条,权利⼈在多数情况下有拒绝法定许可的⾃由。因此,如使⽤权利⼈排除法定许可的作品、不适⽤法定许可的录⾳制品,以及未加⼊⾳著协的⾳乐⼈的作品、录⾳制品,使⽤⼈需寻求权利⼈的版权授权,以规避侵权风险。
针对⽹红歌⼿,或者希望将⾳乐内容商业化的⽹民⽽⾔,其在平台内外的商业使⽤、演绎与传播,需要重点防范与关注内容涉诉风险。据公开渠道信息,此次《野狼Disco》所涉版权争议的关键问题,在于争议双⽅对合约版本、条款覆盖范围,是否可商业使⽤理解不⼀。在⾳乐授权合约中,授权渠道(⽹络、线下、全渠道)、地域(中国、全球)、期限(三年、永久)、权利类型(⼴播权、信息⽹络传播权等)、使⽤⽅式(是否可以商业使⽤,是否可⽤于现场演出,是否可以影⾳同步播放)、使⽤终端(⽹页、移动APP、OTT端等),以及是否可以转授权、维权等内容,均是应被特别关注的事项。
注:为了强化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平,避免与减少平台⽤户发⽣版权侵权风险,短视频与直播平台可以通过平台授权的⽅式采购⾳乐版权,并推荐平台⽤户免费或者付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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