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服务协议
甲方: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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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分公司
一、移动通信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1.甲方愿意使用乙方提供号码,或者使用甲方自其它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乙方愿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以及签订有漫游协议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服务,具体服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另行约定。(特别提醒:甲方使用4G网络服务,需更换4G USIM卡、办理4G套餐/产品和使用适配终端;甲方同时理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移动通信网络尚无法达到无缝隙覆盖。)
2.甲方应使用取得国家入网许可并具有进网许可标志的终端设备,该终端设备应具有支持其所选服务的相应功能。甲方因使用未取得入网许可或不具备相应功能的终端设备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果甲方订购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由乙方代收服务费的增值电信业务,乙方在收费前应当告知甲方即将定制的服务及收费方式并征得甲方同意。若甲方对代收的服务费有异议,由乙方、第三方服务商依据协议约定的相关原则和处理程序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相关争议。中国最美丽的城市
4.甲方依据乙方公布的各渠道鉴权方式办理业务,甲方通过乙方鉴权方式办理的业务均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如使用服务密码或随机验证码办理业务的行为均被视为甲方或甲方授权的行为。
5.甲方购买乙方产品或服务自订购成功并生效之日起资费方案有效期为1年,另有约定的除外。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则自动按照当前资费方案续约。若乙方需修改资费方案及相关约定内容,应当提前30天通过短信、APP、、邮件、门户网站(WAP/WEB)等至少一种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若甲方不接受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甲方应在结清全部费用后,办理相关服务终止手续。
如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费等相关内容的政策发生变化,乙方将根据相关要求,对原资费方案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方案的具体执行时间以乙方公示为准。
二、甲方主要权利及义务
(一)主要权利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在乙方提供的资费方案范围内选择变更资费种类。
2.甲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的号码过户给第三人。办理过户手续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过户后不能查询或打印过户前的账单、清单、发票。
3.甲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申请销户。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应拒绝甲方销户。
4.甲方在销户后可以申请退还通过银行划扣、现金方式交清费用后的余额。参与营销活动取得的话费余额按活动协议约定进行处理,未约定的,优惠赠送余额随销户失效。
5.除参与赠送、优惠等营销活动的费用余额外,甲方销户时(包括携号转网携出时)可以预约将余额一次性转入另一个在乙方开立的号码。
6.乙方为甲方提供音频或视频通知音服务,在甲方未接通前,通过音频或视频通知音的方式将被叫号码所处状态及时告知甲方;甲方确知乙方提供的音频或视频通知音服务可能含广告信息,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在电信服务过程中显示的相关信息;甲方若不愿意接受此类信息或服务,有权通过乙方提供的关闭功能进行关闭,或通过付费方式进行服务升级,自行选择订阅专属化音视频内容。
(二)主要义务
1.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2.甲方使用乙方号码或自其他运营商携号转网携入的号码,并接受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需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按照《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5号)向乙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制登记。甲方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最多可为全国范围内5个中国移动号码进行实名制登记,甲方名下已登记中国移动号码达到5个的,乙方将根据规定拒绝甲方开通新号码的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影印留存甲方及其委托的受托人在办理入网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件。如甲方入网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修改、完善。因甲方或其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修改、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以单位名开户的集团客户,使用人身份证件须与号码一一对应)。甲方因欠费销户,甲方将被限制办理乙方业务,甲方需缴清欠费后方能解除限制。
3.如果甲方选择密码保护的,入网后应立即设置服务密码并妥善保管,因甲方原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若发现号码被盗的,甲方应及时拨打客服热线10086或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乙方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等调查相关情况。
4.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费用账单中记载的全部费用。如甲方以过户方式取得号码使用权,甲方应该自行了解原号码的使用和缴费情况,
若过户后存在转让人应缴未缴的费用(过户时未出账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开通的号码属于:
□新号码。
□重新放号号码。甲方应自行了解该号码曾捆绑的第三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支付宝、、水电煤气缴费,若需更新捆绑信息甲方应自行向第三方经营者提出。
甲方同时确知乙方无从知晓且无权解除号码合法使用人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号码绑定约定,如甲方不再使用原号码,应当自行提前解除号码曾捆绑过的第三方信息,否则造成信息泄露或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选择使用重新放号号码将可能需承担因此种绑定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乙方无法预知上述可能后果。
6.甲方应当通过乙方官方营业渠道购买电话卡(电话号码),并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甲方不得二次转售、倒卖电话卡(电话号码)。如甲方存在转售、倒卖电话卡(电话号码)等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关停号码、解除合同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7.若甲方的号码属于吉祥号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吉祥号码过户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按照过户规则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按照过户时乙方关于吉祥号码的新入网政策(最新吉祥号码等级对应的首次预存话费标准、每月最低消费标准、承诺最低消费期限)与乙方重新签订吉祥号码使用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因使用吉祥号码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后果仍由甲方承担。甲方申请过户时,首次预存话费已返还且未
使用完的,由新机主享用。
三、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主要权利
1.乙方认为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提供服务或限制甲方新入网申请;
(1)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现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超约定用途使用、转租转售等违反国家监管部门相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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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5)甲方欠费满90日仍未交纳费用。
或乙方收到国家有关部门通知及其他文件要求停止向甲方提供通信服务的,乙方亦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记叙文的写法
张佳航2.乙方有权按照所欠费用自交费日期届满次日起每日加收3‰(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并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公告、委托第三方等方式追缴全部欠费和违约金。
3.甲方在欠费停机期间,停机当月和复机当月的月使用费(套餐费)照常计收(另有协议约定的除外)。
4.甲方销户90天后,乙方有权将甲方原号码回收后进行二次放号。
5.若甲方曾承诺消费或承诺在一定期限使用约定套餐,可享受乙方提供的相关优惠。在停机期间,乙方仍有权按照相关约定向甲方收取甲方所承诺消费金额和所承诺使用套餐所必须缴纳的费用。乙方采用市场化方式合理设定吉祥号码分类等级和合约周期,为甲方提供有合同期限的、非终身保底消费方案。
6.甲方向乙方申请停机保号业务的,乙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收取停机保号费;若甲方办理主副卡相关业务的,主卡在申请停机保号同时,副卡亦将进入停机保号状态,主卡和副卡均需分别支付各自的停机保号费。
7.乙方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可在甲方办理的资费方案或产品的电子或实物业务受理单上标注甲方所办理业务的网络服务范围(如,2、3、4G网络服务),甲方所办理的相关业务将仅限于规定网络服务范围内使用。
8.如果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有权作销户处理,收回号码,终止提供电信服务。
(二)主要义务
1.乙方提供的电信服务和收取的相关费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标准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2.乙方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10086热线、微博、、APP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及资费标准等内容,并向甲方提供便捷的业务办理和客户投诉受理渠道。
3.欠费停机之日起90日内,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24小时内恢复服务。
4.乙方为甲方提供免费的话费查询服务,并对账单、清单进行解释。清单仅显示需要向甲方收费的业务使用记录。
乙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系统产生用户话单当月起后5个月,不含当月),甲方确知在产生原始数据后5个月内未查询的,将无法再次查询相关信息。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上述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内及时提出,上述期限内未提出的,乙方将无法对甲方异议予以原始数据镜双城大结局
复核,将以乙方现存信息为准;逾期提出的,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提出异议的,乙方有责任进行调查、解释和处理。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多收费用的,乙方应将已多收的部分按对外承诺的方式返还甲方。
5.乙方需对甲方提供发票,发票保留期限为5个月(不含当月),补打发票按税法相关规定执行。
6.乙方每月为甲方免费提供139邮箱电子账单自动推送服务,甲方如需取消服务可点击账单邮件底部“退订邮件”按钮进行退订;
7.甲方销户之日起90天内,甲方要求号码恢复使用,可凭有效证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厅办理销户重开。
四、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1.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甲方在申请办理乙方相关业务时,甲方同意乙方为服务目的收集甲方相关个人信息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2.为提供更为精准优质的服务,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在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返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中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乙方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为了让甲方及时了解和享受乙方推出的最新业务或优惠,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媒体广告等方式向甲方告知或推荐使用。
3.甲方在接受和使用乙方的服务和产品前,应了解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该政策已在乙方发布并可在服务厅索取),本协议签署即视为甲方已了解并同意乙方的隐私和信息保护政策。
4.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行政规章制度。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发送垃圾信息、违法信息或拨打骚扰电话,包括但不限于反动类、涉黑类、涉黄类、类、谣言类、推销类,乙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