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人员触犯刑法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都被人们称为“铁饭碗”。铁饭碗,即饭碗为铁所铸,固若金汤,难于击破,其延伸寓意为一个好的工作岗位。长期以来,“铁饭碗”一直为人们所羡慕和追捧,若能捧得此碗,从此便工作稳定,衣食无忧。然而,“铁饭碗”真的固若金汤,牢不可破吗?
当然,如果遵纪守法,本本分分、兢兢业业地履职履责,“铁饭碗”不会掉。而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即可能被降级撤职,严重的甚至直接给予开除处分,“铁饭碗”也就不保了。在所有违法乱纪行为中,最严重的莫过于突破底线、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那么对于触犯刑法的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其法律后果如何?
首先,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触犯刑法首要的肯定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的刑罚和罪刑,原则上除了特殊主体要求的,都可适用于上述主体,所以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的都应承担《刑法》规定的相应刑事责任。
公务员事业编其次,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均属于体制内人员,除接受《刑法》的规制外,还应受制于相应的人事处分规定。其中,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由上述定义可知,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中各自的公职成分为: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照常理,上述主体触犯刑法将受到的人事处分的严重程度应与其公职成分成正比,即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关于上述三类主体触犯刑法的人事处分,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一旦依法被判处刑罚,即予以开除;而事业编内人员,只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才予以开除,对于单处附加刑或者被处以管制、拘役的轻微犯罪,并不会被直接开除,相应的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对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于履行国家公职成分因素更少,受到刑罚后的人事影响也会相应减少,一方面受限对象仅限于国企领导人员,另一方面此处的限制仅为不能担任国企的领导职务。当然,对于公务员、事业编人员和国企工作人员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其他违法违
纪行为,根据规定亦应受到相应的处分,此处不再另行展开。
此外,公务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公职人员,而对于公职人员犯罪,《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作了明确规定:
故意犯罪 |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含宣告缓刑)刑罚或者单处、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 开除 |
过失犯罪 | 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或者单处、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 开除 |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原则开除;报经上一级机关批准,撤职。 | |
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 ||
综上,一旦触碰刑事法律,除了刑事责任的承担,“铁饭碗”或多或少也会受到影响。只有谨慎行事,才能驶得万年船,“铁饭碗”也才能称得上铁饭碗!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法规【发布时间】2007.04.22
【生效日期】2007.06.01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部委规章【发布日期】2012.08.22
【生效日期】2012.09.01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部委规章【发布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2009.07.01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部委规章【发布时间】2011.10.14
【生效日期】2011.10.14
第十九条第四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实行禁入限制。
(一)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二)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
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三)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法律【发布时间】2020.06.20
【生效日期】2020.07.01
第二条第三款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法律【发布日期】2018.03.20
【生效日期】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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