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阿里合伙人制度产生有什么背景?
阿里巴巴的历史说明,股权融资是最贵的融资,它可能导致创始人失去公司控制权。公开资料显示,在20XX年8月以前,马云及其创业团队一直是阿里巴巴的第一大股东,占47%股份;第二大股东为软银,约占20%;富达约占18%,其他几家股东合计约15%。20XX年8月,雅虎以10亿美元加上雅虎中国资产,获得阿里巴巴39%的股份,当时
马云很得意地宣告是阿里巴巴收购了中国雅虎。当时,雅虎的战略投资缓解了阿里巴巴的资金困境,并且在技术上支持了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各个产品线。据阿里巴巴与雅虎的投资协议,从20XX年10月开始,雅虎的投票权增加至39.0%,阿里巴巴管理层的投票权从35.7%降为31.7%,软银保持29.3%的股份及投票权不变。同时,雅虎在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会席位数量增加到两个,与阿里巴巴管理层的席位数相同。这预示着阿里巴巴管理团队有失去公司控制权的可能。为此,马云接连启动了“黎明计划”和“长征计划”,试图提高自己和管理团队的投票权,并回购雅虎的股权。通过协议,让大批参与这两个计划的绝大多数股东放弃了投票权或和高管层投票保持一致。通过一系列复杂协议和股权回购计划,阿里巴巴集团总算稳住了因为当年过分股权融资导致的公司控制权风险。可是,今年万众瞩目的阿里巴巴集团上市计划,将这个风险再次推到马云及其管理团队面前。然而,一旦阿里巴巴IPO,阿里巴巴的股东们,手
中持有的股票会因为上市变成普通股,可以出售。如果出售,针对这部分股票设定的关于投票权的约定就消失了,因为在二级市场上购买到这部分股票的公众股东未必会接受投票限制约定,更何况世界上主要资本市场甚至不允许这种限制部分股东投票权的股票在二级市场
上发行。本来阿里巴巴的股权分布就比较分散,马云自己的持股
比例在
7%左右(加上阿里巴巴其他高管也就10%),这么低的持股比例会因为上市而进一步被稀释。因而,如果不做任何设计,马云及其高管团队可能在阿里巴巴上市后,迅速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马云选择了合伙人制度。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主人或股东的组织形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伙人共享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无限责任;它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主要内容:
1、目前,阿里巴巴合伙人共有30名成员,包括23名阿里巴巴集团的管理层和7名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层。其中马云和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其余合伙人为暂时合伙人,其任期与任职相关,即在阿里巴巴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任职时,是合伙人;一旦离开,即从阿里巴巴合伙人中“退休”。合伙人的人数无最终限制。
2、阿里巴巴每年选一次新合伙人。新合伙人要获得四分之三以上的现任合伙人同意才能当选。合伙人投票实行一人一票。
3、新合伙人需要满足在阿里巴巴或关联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对公司发展有积极的贡献;高度认同公司文化,愿意为公司使命、愿景和价值观竭尽全力等条件。
4、担任合伙人期间,每个合伙人都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5、合伙人的权力包括董事提名权和奖金分配权。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阿里巴巴过半数董事,提名董事需经股东会投票过半数支持方可生效。如果股东反对合伙人任何一名提名人选,合伙人毋须股东投票,可指派另外一人选成为“过渡董事”,任期一年。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实际是指开设在开曼的阿里巴巴未来上市
公司主体的公司章程中的一则特殊条款。该条款规定,以马云为代表的阿里巴巴合伙人(阿里巴巴创
始团队成员依据一定的规则选出这批人),有提名董事会半数董事的权利,并且如果遭到股东们否决,合伙人仍可以继续提名,直到董事会过半董事由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构成。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合伙企业制度。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人制度阿里合伙人制度有什么优点?
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赋予合伙人董事会过半数董事的提名权,其适用于私人公司或有限公司,与我国《公司法》不冲突,可以为本公司控制权的架构所借鉴。本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设立董事会,可以通过分配董事提名权来实现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具体来说就是,如果需要公司为全部创始股东所控制,可以设立类似合伙人的机构并赋予其过半数、三分之二甚至全部董事的提名权,从而实现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控制;如果需要公司为一位创始股东所控制,可以赋予其过半数、三分之二甚至全部董事的提名权,从而实现其对公司的永久控制。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如果本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也可以不设立董事会,只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提名权可以赋予创始股东,从而实现创始股东对公司的控制。
阿里合伙人制度有什么缺点?
企业制度的发展源起于商业实践和商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调整,一种博弈和相互争斗中达成妥协的结果。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本质上就是这样一种制度发展,尽管这一结果还不是均衡解,还具有不稳定和不可靠性。
实际上,阿里巴巴的这种“合伙人”制度,跟合伙人概念的本来含义毫无关系。这些“合伙人”,即没有承担真正合伙人的那种无限责任,
也没有拥有真正合伙人的那种法定和不可剥夺的管理权利。真正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企业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或管理合伙人,以及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
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控制权安排,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具有公司治理逻辑上的内在缺陷。它的这种合伙人是一个外部无法预期其行为动向,并且其人员边界也不确定的的组织。每年合伙人可以提名选举新合伙人,这是一个自我永续机构,股东、员工及其他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它都没有清晰明确的控制和追责路径。这种自封为公司的“合伙人”,但实际并不是真正合伙人的组织,“最有可能坚持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马云邮件语),但同样最有可能以“公司的使命和长期利益”的名义拒绝和忽视其小集团利益之外的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这里最简单的一个问题是,谁来监督和控制这个合伙人团体可能的腐败和权利滥用问题?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对我们的企业有什么启示?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1)从董事的提名权和选举程序看,《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提名权作出规定,因此通常由公司章程直接规
范,实践中这一提名往往是股东间协商的结果。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1款第(二)项,股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同时《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公司法》将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权利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了股东,但其但书规定设定了例外情形,即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利,并将其写入公司章程。因此,在以增资或股权转让方式引入投资人时,创始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借鉴阿里合伙人制度:(a)设定一个类似合伙人的组织,该组织享有绝大多数董事的提名权,但不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权利;(b)创始人与投资人约定由创始人享有绝大多数或全部(如投资人同意该等安排)董事的选择更换权,即固定两方在董事会中的董事席位比例;
(c)将上述机制和约定写入公司章程,并获得股东会通过。(2)从收益分配看,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创始人和投资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安排公司收益的分配,也可以通过向创始人及指定的管理层发放奖金的方式使其获得额外的收益。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1)从董事的提名权和选举程序看,《公司法》虽然未对董事提名权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因此,不排除其他股东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法》第99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可见,在股份有限公司形态下,法律并未留给创始人和投资人太多的意思自治的空间,除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外,在股份已被充分稀释的情况下,创始人难以利用阿里合伙人制度控制过半数的董事提名权以及董事的选举和更换。(2)从收益分配看,《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通过创始人和投资人协议约定的方式实
现公司收益的分配,或向创始人及指定的管理层发放奖金。但是,协议约定的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的制度应当写入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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