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有权按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决定本所一切重大事宜。
二、合伙人会议定期召开,原则上每个月一次,由主任或其指定的合伙人召集、主持,全体合伙人参加。 会议时间为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召开,会议地点由主任确定。
三、主任应提前一周指派内勤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发至各合伙人或邮箱,并电话或短信告知。合伙人如果有婚、丧、出庭、市外出差可请假,需出具有效证明,如出庭通知书、传票、出差依据等。 
四、合伙人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由会议记录者严格考勤。
五、开会时,与会合伙人应将手机调整到震动或静音,不得交头接耳,打断发言。
六、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1.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2.批准本所主任提名的部门负责人,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增补; 3.审议批准律师事务所年度合伙人制度
业务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4.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5.决定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6.决定律师事务所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审议批准财务报表,讨论重大财务支出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理,重大财务支出是指支出金额在5000元以上; 8.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七、合伙人均有权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上述1-5项(重大事务)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其他事务由半数以上合伙人决议通过。
八、合伙人会议必须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每一个合伙人应予以签名。
九、纪律措施 :
1、合伙人无故缺席会议,每次从酬金中扣发200元。
2、合伙人开会时迟到、早退15分钟,每次从酬金中扣发50元。
3、由会议记录者将考勤表交主任签审后交出纳执行,由出纳从对应人员的账户中扣除。
十、2018年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