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青春只属于那些曾经为之奋斗的人。”在大学里,同学们常常是几个人聚在一起学习、工作、娱乐,直到毕业。“人生不如意之事十之八九,十之七八是正常的。”虽然都只是因为工作忙碌或者其他原因未能尽到自己的责任,但是如果每个人都能意识到自己所做的事不仅仅是为他人创造价值和幸福,更可以避免这样的悲剧发生。大学里有一门课程就叫做“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课程。这门课对于大学生而言难度很大,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完成;也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才能在生活中处理各种事务。我通过课程认识到合伙企业不仅可以实现对个人财产的增值,还能有效地保护合伙人的权益和其他债权人利益;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自己所做的工作也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一、从合伙企业财产实现增值的角度出发,通过讲解一些关于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知识来提高大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我们社会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理念。
说到合伙,我们的脑子里首先会想到的就是我们这个国家,从甲骨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一个巨大的空间范围内,人们的灵魂被一种奇怪的力量引导着前进。那就是契约精神。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契约是一种约束力更是一种保障、激励。因为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它所承载着的不仅只是有金钱价值、还有人与人之间给予利益和帮助等权利。所以说诚信对于每一个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代表着一个体对自身能力、价值、前途以及生活质量等问题所作出的慎重分析和判断。诚信不仅需要个人良好的品行和良好声誉,更需要个人在生活中对别人负责、对自身负责。同时,合伙企业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因为其合伙人不能像企业法人一样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它所涉及到的每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约现象;而且合伙企业还需要履行与合伙协议规定内容相同的义务与责任: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人之间互负债务或连带债权(比如不想欠其他人钱就可以先自己垫资,不想要债务就让朋友拿着借条到银行去起诉)。因此,我们在理解法律条文之间需要到内在规律、相互联系,从而使法律成为指导我们行为规范运作的有效武器或法律手段。
二、了解《民法总则》有关合伙人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请求履行出资义务、共同经营、代理以及其他合伙义务。”《民法总则》还规定:“合伙人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报酬并履行义务。”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伙人制度在合伙
协议中扮演着重要角。除此之外,合伙人还可以与其他个人或组织进行合伙事务协商合作开发资源、提供服务等。合伙人在进行合伙活动时对合伙财产享有直接支配和共同经营权益。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产生共同债务;在合伙关系终止后,合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继续由合伙人享有和支配。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为限对合伙事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人对于自己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以保护自己利益;对于其他人则享有财产所有权以保护他人利益;对于债务承担则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履行债务。
三、充分利用好课堂所学知识,在生活中实践中不断学习。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大学四年是我们的大学生涯也是在实践中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和提高法律技能。大学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阶段,在这一阶段,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大学里的学习也需要从课堂中走出来,到实际生活中去实践和理论相结合。如果你离开课堂就不能去实践去学习,你就永远也不会得到真正的提升你在课堂中所学到的东西。只有自己通过生活实践体会到实践对学习很重要以后才能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奠定基础,从而增强对学习的兴趣。在大学四年里,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懂得了很
多道理。特别高兴能作为第一批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大学生参加实习工作,从实践中了解律师职业道德是法律工作者最基本地职业道德;通过实习我体会到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并没有我想象中那么轻松;通过实习也让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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