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2、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内部管理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4、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5、合伙企业的经营成本较低。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程序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申请人如果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该给予当场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如果不是当场登记,也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企业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二)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转让和出质
  除有特别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无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
执行方式既可在合伙协议中预先约定,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可选择的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方式有以下几种: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委托数名合伙人执行。
(二)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及监督
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合伙人制度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合伙协议中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四)合伙人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
不得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如果超越该授权范围,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普通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普通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对债务的清偿比例分担,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如果协议约定不明确,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分担比例,则平均分担。合伙人清偿债务份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普通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可以用其从合伙企业中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他们既未购买该份额,又不同意转让,应该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削减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六、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除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且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旦发生入伙事宜,合伙企业的执行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否则将会被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1、退伙的种类
1)自愿退伙
自愿退伙的两种情形: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b.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法定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2、退伙的法律后果
1)合伙人退伙,不影响其他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合伙企业继续存在。
2)合伙企业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有债务需赔偿的,则扣减其赔偿数额。
3)财产份额的退还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具体退还办法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具体的债务承担份额,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负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平均分配和负担。
5)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根据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根据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该继承人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并由合伙企业退还其被继承的财产份额:
a.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b.该继承人未取得相关资格。
c.有其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形。
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概念: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又称为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责任承担
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换言之,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该特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如果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中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风险基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八、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概念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三)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1、出资方式不同
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则可以。
2、是否能进行合伙事务执行上不同。
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则可以。
3、享有的权利不同。
有限合伙人可以进行同业竞争业务,也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进行合伙财产的转让和出质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上不同。
5、入伙时债务承担方式不同。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退伙的条件不一样。(1)当然退伙的条件不一样。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如下: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
产。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而有限合伙企业的退伙条件不包括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2)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他合伙人能否要求其退伙的处理结果不一样。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要求退伙。而普通合伙人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可以要求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