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合伙人制度 为规范XXX投资决策程序,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实现合伙企业投资的科学决策,根据《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机构。合伙人大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等进行决策、咨询、建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的协议和文件。同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开展中相关风险控制制度、机制等进行审议,对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至7名成员组成,其中有限合伙人代表3人,普通合伙人委派1人,外部专家委员1-3人。外部专家委员包括但不限于投行专家、财务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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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合伙企业提名,合伙人大会予以聘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外聘委员在每届期满前因主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任职时,由合伙企业大会决定更换人选。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7 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本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参会人员数量不低于四分之三。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主任委员无法参会时,由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其它委员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合伙企业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拟投资项目资料、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评估报告等;
(二)对合伙企业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明确的投资决策意见;
(三)提出合伙企业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的指导意见,审定合伙企业业务投资决策的制度和流程,组织对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监控,对已出现风险制定化解措施;
(四)审议合伙企业投资项目风险动态分析报告,对合伙企业风险及管理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进行评估,提出完善合伙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五)合伙人大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议事规则及程序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合伙企业风险控制负责人、投资业务负责人必须参会,参会的方式为现场、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次会议由不少于3 名委员出席,如出席会议委员不足3人,会议顺延或另行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人员主持;每一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无法发表意见三种;会议做出的决议,经全体参会
委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为有效通过。对于未有效通过同时发表不同意意见委员人数不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一的项目,可以再次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该项目。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前提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认可的方式。投资委员会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形成,由全体参与委员签字。
第十条 项目投资决策规则及程序
(一) 合伙企业投资业务部门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 天或之前将会议资料送达委员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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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项目组及投资业务负责人报告项目情况、投资方案、评审意见等;
(三)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议;
(四)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对拟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五) 投资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费用由合伙企业予以支付。咨询专家可以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其他事项的规则及程序参照项目投资决策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及本办法的规定。遇有突发风险,应及时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会委员及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合伙企业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经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后方可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回避参加有利益冲突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合伙企业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伙企业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合伙人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