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职务、职级和级别,⼀⼀看清楚新《公务员法》学习笔记
近⽇,⼀条重⼤消息需要重点关注。《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18年12⽉29⽇修订通过,⾃2019年6⽉1⽇起施⾏。看:。变化在哪?详看⽐较靠谱的(点看)。
和原《公务员法》相⽐,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确实是变化很多。特别是如何理解和区分职位、职务、职级和级别,是重点和难点。
⼩编认真学习新《公务员法》,以下为个⼈学习笔记,虽然是有条⽂依据,但⾮官⽅解读,仅供参考。如有疑义,敬请⽂末留⾔指出。
职位
与职责强相关的⼀个⽤语,可以理解为履⾏相应职责的岗位。
机构“三定”定了岗位,职位空缺,才能招录、聘⽤。不同职位间的转任,也要在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
职位的类型可以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等。
公务员级别划分
不同职位类别考核的侧重点不同,这是修改《公务员法》与职位有关规定的最⼤变化。这次修订后《公务员法》明确,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职位有回避制度。
详解: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录⽤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公务员录⽤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体检的项⽬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录⽤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其他测评办法。机关根据⼯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聘任制。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
国家实⾏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
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范围由国家另⾏规定。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机关双⽅直接⾪属于同⼀领导⼈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作,也不得在其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作。
职务
职务通常与“领导职务”连⽤。
领导职务是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此次,最⼤的修改在于,国家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修订后,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领导职务”、“⾮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
序列。修订后,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领导职务”、“⾮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
职务与级别、职级之间有对应的关系,职务与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修订后,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也有变化。
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能上能下。
应注意,领导职务与领导成员不同。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员。
详解: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任期制。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动议;(⼆)民主推荐;(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五)履⾏任职⼿续。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其他⼯作性质特殊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地域回避。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职级
职级是新《公务员法》全新的概念,共有31处提到。
将“领导职务”、“⾮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是新旧《公务员法》的重⼤变化之⼀。明确了国家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职级”与修订前的“⾮领导职务”,并不是完全⼀样的概念。
1、“职级”序列,不再设置“副主任科员”;
2、根据⼯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3、与公务员领导职务实⾏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不同,公务员职级实⾏委任制和聘任制。
详解:国家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级巡视员、⼆级巡视员、⼀级调研员、⼆级调研
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级巡视员、⼆级巡视员、⼀级调
研员、⼆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级主任科员、⼆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级科员、⼆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规定。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职级实⾏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德才表现、⼯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选,经公⽰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调整。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资档次。解除处分后,晋升⼯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级别
级别通常与⼯资待遇、考核、处分等有关。
此次,最⼤的修改在于,将“公务员实⾏国家统⼀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资制度”修改为“公务员实⾏国家统⼀规定的⼯资制度。”将“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修改为“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另外,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
详解: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家规定。根据⼯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其德才表现、⼯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领导职务、职级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公务员⼯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作职责、⼯作能⼒、⼯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领导职务、职级、级别之间的合理⼯资差距。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解除处分后,晋升⼯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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