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19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变化颇多,其中关于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的有关规定,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和重点。本文主要介绍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之后应当如何施行。
关键词:《公务员法》;新变化;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新修订《公务员法》在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由此,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毫无疑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值得深入的探索研究和思考,因为这对于当今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公务员人员管理工作乃至今后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四平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林野教授在《职务与
关键词:《公务员法》;新变化;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新修订《公务员法》在第17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由此,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毫无疑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值得深入的探索研究和思考,因为这对于当今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公务员人员管理工作乃至今后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职务与职级,四平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主任林野教授在《职务与
职级并行制度拓宽公务员晋升渠道》一文中写到“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主要体现工作能力和职责大小,是指头衔称谓,通俗叫官职;“职级”是指一定职务层次所对应的级别,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是体现职务、能力、业绩、资历的综合标志,同时也是确定员工薪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由此看来职务体现一个人的官职大小,但职级可以类似于职务的助手,增加单一职务的丰富性,有助于拓宽公务员的晋升渠道。
旧《公务员法》的第三章的标题只有职务与级别,新《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增加职级的概念,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并在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详细具体的规定了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标准,改变了原来《公务员法》将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做法。新《公务员法》 将“非领导职务”这个词汇删除了,但关于领导职务层次设定还是与原法相同。林野教授最后总结到对比原法可以发现,此次调整,职级对应的是以前所说的非领导职务,这意味着,“非领导职务”的表述将成为历史,代之以“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运行模式。也就是说以前公务员晋升靠的是提升领导职务的单行线,如今职务与职级并行,变成了双行线,既可以依靠领导职务晋升也可以依靠职级晋升。
公务员级别划分
旧《公务员法》的第三章的标题只有职务与级别,新《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增加职级的概念,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并在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详细具体的规定了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标准,改变了原来《公务员法》将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做法。新《公务员法》 将“非领导职务”这个词汇删除了,但关于领导职务层次设定还是与原法相同。林野教授最后总结到对比原法可以发现,此次调整,职级对应的是以前所说的非领导职务,这意味着,“非领导职务”的表述将成为历史,代之以“职务”与“职级”并行的运行模式。也就是说以前公务员晋升靠的是提升领导职务的单行线,如今职务与职级并行,变成了双行线,既可以依靠领导职务晋升也可以依靠职级晋升。
公务员级别划分
二、实践中如何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能够深化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分类改革,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公务员的新担当、新作为,那么如何才能在实践中得以深入推进?
1、改正职级就是非领导职务的认识错误
新《公务员法》实行以来,大多数人只是简单将职级与过去的非领导职务划等号,认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并没有什么新变化,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要想在实践中切实实施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让广大基层公务员获得福利,首先就要改正这样的认识错误。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宋世明教授在《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须厘清两个关键问题》一文表明职级与非领导职务可谓是“形似而神不合”,他认为,因为职责属性不同,功能属性不同,待遇属性不同,职级与非领导职务不能等同。从职责属性来看,职级是“员”不是“官”,而以往的非领导职务在实践中可能既是“员”,又是“官”;从功能属性来看,以往的非领导职务没有晋升的功能属性,而职级则拓宽的广大公务员的晋升途径,肩负着激励广大公务员的神圣使命;从待遇属性来看,修订之后的《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由此来看,职级可以作为公务员各种待遇的依据,而非领导职务则不可以作为公务员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能够深化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分类改革,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激发公务员的新担当、新作为,那么如何才能在实践中得以深入推进?
1、改正职级就是非领导职务的认识错误
新《公务员法》实行以来,大多数人只是简单将职级与过去的非领导职务划等号,认为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并没有什么新变化,这样的认识是错误的,要想在实践中切实实施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让广大基层公务员获得福利,首先就要改正这样的认识错误。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副主任宋世明教授在《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须厘清两个关键问题》一文表明职级与非领导职务可谓是“形似而神不合”,他认为,因为职责属性不同,功能属性不同,待遇属性不同,职级与非领导职务不能等同。从职责属性来看,职级是“员”不是“官”,而以往的非领导职务在实践中可能既是“员”,又是“官”;从功能属性来看,以往的非领导职务没有晋升的功能属性,而职级则拓宽的广大公务员的晋升途径,肩负着激励广大公务员的神圣使命;从待遇属性来看,修订之后的《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由此来看,职级可以作为公务员各种待遇的依据,而非领导职务则不可以作为公务员
各种待遇的依据。
因此,改变这样的认识错误事关重要,决不能将这次制度政策简单化,轻视其含有的制度内涵和建构作用。
2、切实做到依靠职级的晋升保障途径
新《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了4个层级。这个做法丰富了职级层次的多样性,有助于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公务员的竞争意识,提升工作的热情与动力。
中国政法大学刘俊生教授在《公务员晋升中的职级晋升》一文中指出,公务员晋升是职务晋升、职级晋升和级别晋升三阶梯并行模式。并指出新法突破了旧法“非领导职务设置不能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大大压低了地市级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晋升“天花板”,大大压缩了数百万公务员的晋升空间,极其不利于地市级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发展。而新《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级晋升的“天花板”向上拉伸了很多,大大扩展了公务员职级晋升空间,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的职级可以设置到二级巡视员,地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的职级可以设置到一级巡视员等。
因此,改变这样的认识错误事关重要,决不能将这次制度政策简单化,轻视其含有的制度内涵和建构作用。
2、切实做到依靠职级的晋升保障途径
新《公务员法》第19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了4个层级。这个做法丰富了职级层次的多样性,有助于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公务员的竞争意识,提升工作的热情与动力。
中国政法大学刘俊生教授在《公务员晋升中的职级晋升》一文中指出,公务员晋升是职务晋升、职级晋升和级别晋升三阶梯并行模式。并指出新法突破了旧法“非领导职务设置不能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大大压低了地市级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晋升“天花板”,大大压缩了数百万公务员的晋升空间,极其不利于地市级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发展。而新《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职级晋升的“天花板”向上拉伸了很多,大大扩展了公务员职级晋升空间,如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的职级可以设置到二级巡视员,地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员的职级可以设置到一级巡视员等。
因此,在实践中要重点把握职级晋升,切实做好数百万公务员依靠职级晋升的道路,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完善职务晋升、职级晋升和级别晋升三阶梯并行模式。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增加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原来的领导职务的基础上增加职级晋升的途径,对于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公务员人员管理工作乃至今后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对于公务员队伍既要做到科学管理又要有合理的激励措施,两者相结合才能将新《公务员法》的新变化落到实处,发挥最大的作用,首先改正职级就是非领导职务的认识错误,这种误区没有真实理解制度的内涵,只是将过去的原有制度换个名字,穿个新衣服的来实施,那样对新制度的实施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其次要切实保障依靠职级晋升的途径,原有职务晋升的途径太过于单一,容易使基层公务员丧失工作热情,消耗斗气,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突破原有的“天花板”,增加新的晋升途径,而且还与各种待遇挂钩,大大激发普通公务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最后,由此看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的新变化——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深化干
三、结语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增加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在原来的领导职务的基础上增加职级晋升的途径,对于中国公务员制度建设、公务员人员管理工作乃至今后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对于公务员队伍既要做到科学管理又要有合理的激励措施,两者相结合才能将新《公务员法》的新变化落到实处,发挥最大的作用,首先改正职级就是非领导职务的认识错误,这种误区没有真实理解制度的内涵,只是将过去的原有制度换个名字,穿个新衣服的来实施,那样对新制度的实施是没有任何帮助的;其次要切实保障依靠职级晋升的途径,原有职务晋升的途径太过于单一,容易使基层公务员丧失工作热情,消耗斗气,而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突破原有的“天花板”,增加新的晋升途径,而且还与各种待遇挂钩,大大激发普通公务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最后,由此看来,新修订的《公务员法》的新变化——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深化干
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体现了中央对基层工作的重视,对基层干部的关心,提振了基层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信心,使之能在新时代担起新使命,谋求新作为。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