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息 | |||||
申请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申请人配偶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二、提取信息 | |||||
申请人申请提取金额 | 元 | 申请人配偶申请提取金额 | 元 | ||
合计 申请提取金额 | 元 | ||||
三、购房信息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 |||||
房屋坐落 | |||||
房屋总价 | 元 | 首期款金额 公积金购房 | 元 | ||
预售许可证号 | |||||
开发企业名称 | |||||
开户银行名称 | |||||
监管账户号码 | |||||
企业联系人 | |||||
四、申请事项及承诺 | |||||
本人现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首期款(所购房屋详见购房信息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栏),并不可撤销地委托公积金中心将获批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上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提取金额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 同时承诺:1本人已如实填写上述相关信息,并确认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若一旦发现或核实所填写的信息失实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伪造,又或存在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任何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自愿接受公积 | |||||
金中心作出立即取消或终止本次提取行为的决定,并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退还本次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接受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的失信惩戒、限制公积金提取、贷款等措施。
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未能在30日内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将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公积金支付部分全额原路退回。发生上述需退款情况的,本人将积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履行退款义务,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因本人自身原因致使住房公积金未能依规退回公积金中心的,本人同意并接受公积金中心按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处理。
3.因本人自身原因影响支付首期款或产生法律纠纷的,由本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人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自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期款并作出上述授权支付委托,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配偶签字:
年 月日
五、房地产企业承诺
1我公司确认本承诺书中购房信息及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栏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5.我公司收到公积金支付的首期款后未能在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被解除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将在上述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公积金支付部分全额原路退回。逾期未退回的,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并暂停拨付监管账户内全部预售资金的处理直至完成上述退还手续。
6.我公司自身原因影响支付首期款或产生法律纠纷的,我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7.我公司已知悉并完全理解本承诺书的所有内容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将全面严格履行本承诺。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
年月日
注:1.申请人未婚或其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无需填写申请人配偶相关信息。
2.支持划转公积金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如下: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邮储银行、东莞银行、清远农商银行或各县(市、区)本地农信社/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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