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受托银⾏公积⾦贷款受理⽹点联系办理。
⼆、申请材料
1.住房公积⾦联名卡(原件);
2.有效⾝份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已婚职⼯提供结婚证(原件及⼀份复印件);公积金购房
4.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份复印件);
5.购房⾸期款凭证(含开发商出具的定⾦收据)及银⾏转账单据(原件及⼀份复印件);
6.贷款申请⼈所有家庭成员30天内的房产查询证明(原件);
7.还款账户(受托银⾏借记卡或存折,原件及⼀份复印件);
8.开发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9.指定评估公司的房产询价单(复印件,30天以内)或评估报告(如申请时提供了房产询价单的,需在放款前补充评估报告原件);
10.主申请⼈的⽗母做共同申请⼈的,需要提供能证明相互关系的户⼝簿(原件及⼀份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须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12.买卖合同如有代理⼈签署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
13.开发商提供的延期付款证明(如需);
14.其他需要的资料。
三、申请要求
职⼯、配偶以及贷款的其他共同申请⼈须持全套完整资料到公积⾦中⼼管理部柜台申请贷款以及办理资料、合同签署⼯作。
四、贷款条件
1.申请⼈和参与计算公积⾦贷款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在申请当⽉之前(不含当⽉)在本市连续按时⾜额缴存住房公积⾦满6个⽉及以上,申请时公积⾦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账户封存、冻结及销户的为⾮正常缴存状态)。所有贷款申请⼈须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信⽤状况良好;
2.申请⼈、共同申请⼈在本市未发⽣公积⾦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贷款;申请⼈的⽗母⼀⽅作为共同申请⼈的,另⼀⽅也应当在本市未发⽣公积⾦贷款或者已经还清公积⾦贷款;
3.申请⼈已按规定⽀付购房⾸付款;
4.申请⼈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担保;
5.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
6.符合公积⾦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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