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是国家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许多⽆房职⼯因为结婚、⼯作、上学等原因想要购买住房,却因为商品房居⾼不下的价格⽽⽆奈放弃,此时,选择⽤住房公积⾦贷款可以有效地解决购房问题,为⽆房职⼯购房提供了保障。但是,⼀些⼈因为个⼈原因并不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那么,住房公积⾦是否强制缴纳呢?下⾯,⼩编为你解答。
⼀、住房公积⾦的定义
住房公积⾦是单位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必须依法履⾏缴存住房公积⾦的义务。职⼯个⼈缴存的住房公积⾦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实⾏专户存储,归职⼯个⼈所有。这⾥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管理条例》,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住房公积⾦的性质及特点
(⼀)性质
(1)保障性,建⽴职⼯住房公积⾦制度,为职⼯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住房公积⾦制度能够有效地建⽴和形成有房职⼯帮助⽆房职⼯的机制和渠道,⽽住房公积⾦在资⾦⽅⾯为⽆房职⼯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住房公积⾦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个城镇在职职⼯⾃参加⼯作之⽇起⾄退休或者终⽌劳动关系的这⼀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住房公积⾦;职⼯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补助缴存住房公积⾦。
(⼆)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论其⼯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的,住房公积⾦的管理中⼼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处罚,并可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3)福利性,除职⼯缴存的住房公积⾦外,单位也要为职⼯交纳⼀定的⾦额,⽽且住房公积⾦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户⼝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将返还职⼯个⼈。
三、住房公积⾦是否强制缴纳
住房公积⾦缴存范围: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不含在以下单位⼯作的外籍员⼯)
1、机关、事业单位;
公积金购房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3、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城镇个体⼯商户、⾃由职业⼈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注:并不是每个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管理中⼼都允许城镇个体⼯商户、⾃由职业⼈员交纳住房公积⾦,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住房公积⾦管理机构)
职⼯和单位住房公积⾦的缴存⽐例均不得低于职⼯上⼀年度⽉平均⼯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缴存⽐例。具体缴存⽐例由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城镇个体⼯商户、⾃由职业⼈员住房公积⾦的⽉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上⼀年度⽉平均纳税收⼊计算。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账户设⽴⼿续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综上所述,对于“住房公积⾦是否强制缴纳”这个问题,⼩编通过上⽂中的内容作出了解答,强制缴纳住房公积⾦的范围只限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城镇个体⼯商户、⾃由职业⼈员,并不强制缴纳住房公积⾦,既可以缴也可以不缴。但是,住房公积⾦在实践中的作⽤并不⼩,为许多⽆房职⼯有效地解决了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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