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务院以《条例》的立法形式确定的制度,是一项强制性措施,是上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执行的法规。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个人每月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收入中扣除的部分;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转换的部分,相当于单位发给职工的工资,这两部分全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职工住房方面消费,不能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特征?
第一,强制性。公积金的强制性是义务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虽然现在大多数职工和单位已体会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但有些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却未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为解决这一
矛盾,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来强制实行。《条例》的强制性表现在:所有单位和职工包括新建立的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都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单位逾期仍不缴存或少缴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单位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根据《条例》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返还性。按国家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返还给职工个人。当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丧失公积金缴存条件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住房公积金具有哪些性质?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公积金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性质:
保障性。住房是每个家庭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多年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分配,职工的工资中也不含住房工资。所以职工的住房从根本上来说无法保障。如仅靠职工个人筹集资金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是比较困难的。建立公积金制度后,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转化,每个职工机会均等。一方面通过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努力,可以有效地、迅速地聚集一大笔住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提高住房供应水平,满足职工住房需要;另一方面利用公积金的积累向职工发放低息贷款,解决职工购、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满足职工住房融资的需要。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是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让职工有房买,有钱买,买得起,住得上房的好制度。
工资性。住房公积金是属于职工个人工资的组成部分,其中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部分,应视为把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化工资的形式分配给职工的住房工资。住房是商品。用于商品交换的劳动报酬其中当然应该包括住房消费含量,与其他合法收入一样,应为职工
个人所有。因此,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
互助性。住房公积金除了使职工经济利益取得最大化外,还有一个特点,即利他性。这种利他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规定缴存公积金,无房职工可以得到公积金贷款帮助获得住房,已有住房的职工所缴存的公积金为无房职工提供了资金帮助。二是职工随着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提高,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有新的更高的要求,希望拥有更舒适、更漂亮的住房。房价高了,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公积金贷款是最好的办法。公积金的互助性,实际上既帮助了别人,又得到了别人的帮助。
长期性。我们已经知道,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每一个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这一法定时间内,都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公积金,除职工退休或丧失缴存条件外,不得中止和中断。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积金制度的稳定性、统一性、积累性和规范性。因为,住房是一种使用时间长达数十年、价值高达十几万元以上的商品,一个职工要依靠自己在短时间内自筹资金购房是很困难的,需要长期积累、积少成多,才能形成购买力。建立公积金可以尽快达到这一目的。
公积金购房4、职工为什么一定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构成是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方面组成的,它是职工个人的钱,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都是一种法定义务,职工要从个人工资里拿出一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国家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内容一是改革住房建设投资体制。由原来国家或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转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合理负担的投资体制。内容二是改革住房分配体制,由原来的行政手段、福利性质、实物分配制度转变为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体制。总之,改革的目的是取消实物分配体制。如果职工不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一定的比例来缴交住房公积金,全由单位来缴交,这和国家、单位统包的投资体制没什么差别,所以《条例》上规定必须由职工个人和单位双方来缴存。
职工个人和单位只有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履行了缴存义务,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方可享受到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5、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其一:个人每月缴存,单位等额资助,职工多了一笔财富。《条例》规定,职工从参加工作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都要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同时单位也必须按照相同数额为职工缴存,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以一个职工工作35年、月平均缴存基数2000元、平均缴存比例10%,即平均每月个人缴存200元、单位补贴200元,期间不提取公积金,35年该职工账户内本金为168000元。按照央行2006年5月8日公布的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居民的储蓄活期存款利率0.72%计息,一年后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1.71%计息,利息、复利为59368元,本息合计为227368元。对职工而言,这是一笔可观的财富。
其二: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成本中列支,即可以在税前列支。无须缴纳所得税,无疑减轻了企业负担。
其三:公积金存款计复利,免收利息税。职工当年存储的公积金比照居民的储蓄活期存款利率0.72%计息,一年后结转的公积金本息比照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1.71%计息,即可
以计复利。而商业银行存款整存整取一年的利率1.98%,除去20%的利息税后实际利率为1.58%,比公积金存款利率低0.13个百分点。
其四:可享受政策性低息贷款,减轻利息负担。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享受低息优惠;不缴存公积金的,不能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2006年8月19日起执行的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期年利率为4.14%,比银行贷款年利率6.48%低2.34个百分点;5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59%,比银行商业性贷款6.84%低2.25个百分点。这一利率差额,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建和大修住房的职工来说,得到的实惠有多大呢?
某单位李先生,今年10月份,购买叠彩区内一套商品房,向市管理中心申请15年期20万元个人购房贷款。他自己算了一笔账,如按等额本息还款法,银行贷款月还款额为1779.81元,公积金贷款月还款为1539.2元,15年期满后,银行贷款付息为120365.8 元,而公积金贷款付息为77056元,少付了43309.8元利息,实实在在省下一大笔钱。
其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后顾之忧。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
支付房款;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在购买自住住房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职工如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也可提取公积金,但提取额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余额(根据自治区桂金管字〔2006〕73号文件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归还提前偿还公积金住房贷款,不能用于归还提前偿还的商业住房贷款)。
6.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以法规形式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原则。国务院规定,每个设区城市只能设立一个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政府负责人和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组成。管委会决策,是指管委会具有独立制定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权力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进行监督的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管理中心运作是指设区城市依国务院法规授权成立管理中心,并由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核算、归还等具体操作行为的总称。管理中心是管委会决策具体贯彻执行的载体,是住房公积金主要的执法主体,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是全部履行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直属市政府的事业法人单位。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管理中心在管委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
财政监督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进行检查监督的总称。实际上,除财政监督外,还包括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环节。财政、审计监督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和预算,控制管理中心的费用支出,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工作更加规范、高效。社会监督的目的,是保护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7.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种是强制性要求缴存的,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单位的外籍职工、临时职工以及合同期不满一年的职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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