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卷第12期中国水运V ol.12
N o.11
2011年12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D ecem ber 2011
收稿日期:2011-09-15
作者简介:俞锋(1981-),男,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公法学系讲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工业大学年度校基金海洋经济专项项目《舟山建设海洋开发综合试验区的法律需求研究——
从“立法、执法、司法”的三维角度》阶段性成果。
舟山先行建设“国际物流岛”的几个法律问题
俞
锋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摘
要: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必然牵涉到众多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税收制度、经济活动监管和与国内其他物流
中心的协调和竞争关系方面,都必须高度重视。税收法律制度上的稳定性和优惠政策是吸引投资者的关键。警惕国家权力过多干预物流岛的正常运作,也是不可掉以轻心。协调舟山国际物流岛与国内其他物流中心之间的竞争关系,贯彻反正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对于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亦不可或缺。关键词:舟山;国际物流岛;税收;监管;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D 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1)12-0051-02
舟山致力于打造国际物流岛,而法律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深刻表明,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息息相关,良好的制度不仅可以较大程度的减少交易费用,还可以改善地区的总体形象,赢得世界各国投资者
的青睐。从中国近三十余年的发展经验来看,长三角和珠三
角等地的经济增速之所以能够远远大于其他省份,除了地理上的优势之外,更多的恐怕应当属于良好的法律制度设计[1]。舟山建设国际物流岛,也应当充分意识到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当然是税费法律制度,因为这些直接关系着如何吸引投资者的问题,同时还有结算体系与经济监管体系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及与国内其他物流市场的协调合作问题。各个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尽量的给予投资者自由,但又不至于威胁国际物流岛的秩序框架[2]。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在立法与制度设计的很多场合,自由和秩序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必须注意的。
一、舟山国际物流岛的税费法律制度设计
孔子曾经深恶痛绝的对苛捐杂税进行批判,认为苛政猛于虎。历代以来,中国各朝政府总是以各种名义盘剥百姓,很多时候甚至是官逼民反,陷入了黄宗羲定律的怪圈之中。而对于商业贸易而言,历代政府则更是百般刁难,重农抑商,从各个方面来压榨商人,贬低其人格[3]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鼓励公民从事商贸活动,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政策,尤其是对于出口贸易,实行退税制度。在外向型法律制度的引导下,中国对外贸易实现了巨额增长[4]。这深刻的表明了税收制度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首先应当注意的就应当是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税收,所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为各方面的公共建设和管理都需要税收的支持,当然,在某些特殊
经济区域,政府可能在发展初期牺牲部分利益,而获取更为长远的利益[5]。国际物流岛的税收,当然需要更加精致的考量。首先,应当给予投资者足够吸引的优惠政策。如果建设物流中心,税收等方面缺乏较为明显的优势,是很难得到投资者的青睐的,
没有投资者,物流中心自然是空谈。当然,舟山岛拥有较大的地域优势,适宜泊船的海岸线繁、吨位大,而且可以辐射到的国家和地区非常广阔[6]。但是,光这些肯定是不够的,还必须具有税收等制度上的优势才行。其次,税收是国家权力的象
征,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共服务的质量高低,而公共服务
水平高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的兴趣。税收确实需要优惠,但是却不能过低,否则必然会招致其他国家的非议,认为这是在进行不正当竞争[7]。最后,税收项目应当具有较强的确定性。舟山物流岛是志在进行长期的建设,而投资者也必然更加关注政策与法律的稳定性。关心投资之后会不会面临财产被征收的风险,或者面临税收制度变更的风险[8]。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税收法定原则是资本主义长期斗争取得的战果,所以这些理智的投资者们在舟山国际物流岛投资时,必然会考虑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状况。
二、舟山国际物流岛的结算与监管体系建设
法律规则可以确认和维护较为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甚至可以创造新型的高效率经济运行模式。纵观国内其他物流中心的建设经验,如天津和上海两大物流中心的建设,尤其是上海物流中心,已经成为金属铜的世界三大定价中心之一。经过研究可以发现,这些较为成功的物流中心首先就是法律规定了较为便捷和安全的结算和支付平台[9]。中国的立法偏重于秩序保障,而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人的自由,尤其是关涉到支付结算上面。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必须和上海等地一样,打破常规限制,进行支付结算模式的创新,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
与此同时,经济秩序的监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西方主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都认为,市场最主要的是自由,国家要尽可能稍等饿干涉。政府应该充当守夜人的角,管理好秩序即可[10]。2008年以来全球经济危机的产生,使很多人重新思考了上述观点,但是主张政府尽量少干预少管理的观点仍然占据主流。中国曾长期经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权力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广泛干预和调整。但是,舟山物流岛的建设,应当避免这一情形的发生。这不仅是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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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府监管过多会导致腐败和经济运行低效率,更重要的是难以使物流中心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11]。因为物流中心本来就是一个依靠市场自由来确定行情和进行交易的场所,政府监管过多,必然影响其
职能的发挥。所以,在舟山国际物流岛建设过程中,应该尽可能的用法律规制政府调整和管理的欲望,促使物流岛的正常运营。
三、舟山国际物流岛与国内其他国际物流市场的协调
经济特区有哪几个舟山国际物流岛和上海、天津等地的物流中心的关系应当是怎样的呢?应该说,三方经营的范围大不相同[13]。天津更多的是矿石、煤炭等产品,郑州物流中心则主要是农产品之类的,而上海则主要涉及高科技产品以及金属制品等[12]。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应当充分和这几个较为成功的物流中心进行合作,避免国内物流中心之间出现恶性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已经出台多时,但是针对国内出现的多起不正当竞争案例,却未能有所作为[14]。比如腾讯公司和360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以及中国电信行业采取签订垄断合约阻止3G技术推广等案例[15]。在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中,会不会出现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呢?很显然存在这种可能,各地为了自己利益,而排挤其他物流中心的损人害己的行为极有可能发生[16]。所以,在舟山国际物流中心建设过程中,应当考虑推动上述反对物流中心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的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通常的贯彻执行原则,法律的执行必须要低位阶法律规范的辅助。所以,在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当赋予舟山市较大的立法权,并派遣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帮助进行地方地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以促进舟山贯彻相关法律的精神。当然,国家在宏观层面也必须充分考虑
到国内其他物流中心的发展,而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规制。
四、结语
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需要充分考虑到相关法律问题的重要价值。首先是税收法律制度的确定,既要保持对投资者强有力的吸引,又必须在税收法定的原则下维护税收收入数量以改善公共服务质量[17]。同时,还必须克服唯秩序论的价值取向,尽可能的给予投资者自由,在支付结算等领域确认或者创新模式,提高经济效率。在国家对于经济的监管上,要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自由,克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欲望[18]。最后,舟山国际物流岛的建设要充分协调好与国内其他物流中心的关系,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促进该物流中心的建设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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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50页)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和美国Ru le B规则有诸多的不同,二者各有利弊,但都是为了保护请求权人的合法
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通过对两种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够加深我们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更充分的利用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保护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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