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在中国的很多⼤城市以建筑业为其主要的经济拉⼒,但是国家为了治理建筑⼯程中的质量问题出台了很多的建筑⼯程质量管理规定。接下来就让店铺⼩编带着⼤家⼀起来看看建筑⼯程质量管理规定中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国有资⾦的项⽬,并可以暂停项⽬执⾏或者暂停资⾦拨付。
第五⼗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迫使承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任意压缩合理⼯期的;
(三)明⽰或者暗⽰设计单位或者施⼯单位违反⼯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程质量的;
(四)施⼯图设计⽂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施⼯的;
(五)建设项⽬必须实⾏⼯程监理⽽未实⾏⼯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程质量监督⼿续的;
(七)明⽰或者暗⽰施⼯单位使⽤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验收报告、有关认可⽂件或者准许使⽤⽂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许可证或者开⼯报告未经批准,擅⾃施⼯的,责令停⽌施⼯,限期改正,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以下的。
第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组织竣⼯验收,擅⾃交付使⽤的;
(⼆)验收不合格,擅⾃交付使⽤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程按照合格⼯程验收的。
第五⼗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程竣⼯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程的,责令停⽌违法⾏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对施⼯单位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款规定处以;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对施⼯单位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对施⼯单位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程监理单位转让⼯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勘察单位未按照⼯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勘察的;单位隶属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件进⾏⼯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产⼚、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为,造成⼯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单位在施⼯中偷⼯减料的,使⽤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程设计图纸或者施⼯技术标准施⼯的其他⾏为的,责令改正,处⼯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造成建设⼯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进⾏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单位不履⾏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七条⼯程监理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程的施⼯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程,没有设计⽅案擅⾃施⼯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使⽤者在装修过程中擅⾃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有前款所列⾏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发⽣重⼤⼯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供电、供⽓、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或者暗⽰建设单位或者施⼯单位购买其指定的⽣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程师、监理⼯程师等注册执业⼈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执业1年;造成重⼤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不予注册。
第七⼗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的。
第七⼗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单位、⼯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政处罚,由建设⾏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商⾏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六条国家机关⼯作⼈员在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作中玩忽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处分。
第七⼗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程监理单位的⼯作⼈员因调动⼯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
在该单位⼯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建筑模板⼯程施⼯过程上中,严格按照建筑模板⼯程质量控制程序施⼯,另外对于⼀些质量通病制定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以保证建筑模板⼯程的施⼯质量。严格执⾏交底制度,操作前必须有单项的施⼯⽅案和给施⼯队伍的书⾯形式的技术交底。
1、胶合板选统⼀规格,⾯板平整光洁、防⽔性能好的。
2、进场⽊⽅先压刨平直统⼀尺⼨,并码放整齐,⽊⽅下⼝要垫平。
3、模板配板后四边弹线刨平,以保证墙体、柱⼦、楼板阳⾓顺直。
4、墙模板安装基层平,并粘贴海绵条,模板下端与事先做好的定位基准靠紧,以保证模板位置正确和防⽌模板底部漏浆,在外墙继续安装模板前,要设置模板⽀撑垫带,并校正其平直。
5、墙模板的对拉螺栓孔平直相对,穿插螺栓不得斜拉硬顶。内墙穿墙螺栓套硬塑料管,塑料管长度⽐墙厚少
2~3mm。分享来⾃沂⽔县三洋⽊业。
6、门窗洞⼝模板制作尺⼨要求准确,校正阳⾓⽅正后加固,固定,对⾓⽤⽊条拉上以防⽌变形。
7、⽀柱所设的⽔平撑与剪⼑撑,按构造与整体稳定性布置。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有关建筑⼯程质量管理规定中的处罚的资料,规定对于不同原因导致的⼯程质量问题都有不同的处罚标准。这些规定的内容是⽐较详细的,处罚的⼒度也是⽐较严厉的。建筑⼯程的质量关系到很多⼈的⼈⾝安全,所以国家对于建筑⼯程的质量管理是很严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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