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公文处理细则
中核办发〔2001〕40号
(2001年5月1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具有法定效力的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应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销毁。
第四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行文要少而精,注重实效。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六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是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业务。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集团公司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
(二)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三)批复
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和需要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表彰先进,批评错误。
(六)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见附件7)。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见附件1,2,3)。
(一)秘密公文应根据有关划分密级的规定,在文件首页右上方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及保密期限,书写形式为“密级★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在文件首页的右上方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如:中核办发〔2001〕1号,其中:“中核”代表发文单位“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办”字代表拟文部门“办公厅”,〔2001〕为年份,“1号”为文件的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集团公司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公文,由办公厅统一编号。
(五)上行文应当在版头横线右侧注明签发人和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类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单位。
除上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公文外,凡版头已标明发文单位的,标题里的发文单位可省略。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的位置应在主送单位之上、居中。
(七)主送、抄送。正式公文都应有主送单位,主送单位是指受理、负责承办公文的单位。主送单位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顶格书写。抄送单位在主题词下方。“抄送”可送给上级、平级、下级和不相隶属的单位和个人。主送、抄送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序号和名称。
(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发出的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和发文单位的名称一致。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都应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其中,由两位以上负责人签批或圈阅的,以最后签批或圈阅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纪要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标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见附件4,5)。
(十一)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的A4型纸(210mm×297mm),版心尺寸为156mm ×225mm(不含页码),左侧装订。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
则,参照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和成员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
(一)集团公司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对成员单位发指示性文件,布置工作,交流情况和经验。
(二)集团公司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可用部门名义向成员单位行文。
(三)集团公司各部门在自己的主管业务职权范围内,可向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市的有关业务司局、单位行文,商洽和联系工作。
第十条转发文件。凡是已公开发表的文件不予转发。各种会议文件,会上已发的会后不予再发,严格控制转发数量。
国务院文件、各部委的重要文件,由集团公司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各部委的业务性文件由集团公司办公厅或业务主管部门转发。转发文件应提出贯彻意见,用“通知”文种。被转发的文件不列为附件。
第十一条同级单位及单位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同级单位可与同级党委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单位。
第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把几个互不相干的问题放在一个公文中请示,不得把请示的事项夹杂在“报告”中。“请示”一般只主送一个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单位。
第十三条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单位向集团公司请示的公文,应主送主管部门。各部门向集团公司请示的事项,应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请示签报”头纸(见附件6),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总经理阅批。
第十四条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如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五条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第十六条凡业务部门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七条受双重领导的单位上报的请示公文,应写明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由主送单位负责答复请示的问题。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拟稿
(一)草拟公文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一般公文,按照职责范围,谁主管谁拟办。带有方针政策性的或重要公文,领导干部要亲自动手拟办,也可集体讨论提出方案,指定专人(部门)拟办。
(三)公文内容要求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条理清楚,层次分明,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六)人名、地名、单位、数字的使用要准确。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一般不用“今年”“上月”、“昨天”等词。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用汉字外,其
单位隶属他必须用阿拉伯数字。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名称用汉字书写(例:八一二厂),工程代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七)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八)当引用其他公文时,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
(九)公文用字用词要准确、统一、规范。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用括号注明简称。不写不规范的字,不写繁体字。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正式公文原则上按《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公文主题词表》选标主题词。主题词应反映出公文的主题、文种,便于公文的分类和检索。词汇量一般不超过7个。上报的公文,其主题词标注,应按上级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办文
(一)公文办理应贯彻精简的原则。
1.凡能当面请示、报告、商洽而又不需要存查和抄送有关方面的事项,应当面办理,不要行文。
2.凡能利用电话、传真、局域网或互联网等办公设备办理的事项,不要行文。
3.凡能在来文上批复,而且来文和批复都无需保存的可在原件上批复,收文登记中注明情况,不另行文。
(二)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地区协商、会签。送集团公司领导签发的公文,如有关单位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三)送领导签发的公文,情况比较复杂的,应将事项的前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关附件等一并附上。
第二十一条核稿
(一)必须重视公文的核稿工作。文稿在送签之前,必须核稿。集团公司各部门制发的公文,由各部门文秘人员核稿;以集团公司名义发文,除有关部门审核外,应送办公厅核稿。重要公文,各级领导要亲自审核。
(二)文稿审核的重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文字表达是否清楚,是否正确反映了行文的意图;是否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是否符合语法和正确使用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
3.文种使用、公文格式、行文关系等是否符合本细则。
4.公文内容有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事项,是否已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
(三)在不损害原意的情况下,核稿人可以对文稿进行增删、文字加工;对内容不清、文字过长的文稿应提出意见,由经办人进行修改;涂改、勾画较多,文面紊乱的文稿,应由拟稿部门负责抄清后,再送领导审签。
第二十二条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总经理或委托的副总经理签发;以集团公司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集团公司领导成员签发。
以集团公司名义转发的公文,根据总经理授权,可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各级领导审批、签发公文要认真负责。公文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草拟、修改、签批公文(电报),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二十四条上行文如不符合本细则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上级审核部门可退回行文单位。
第二十五条公文的缮印、校对
(一)缮印一切公文,必须符合公文的规定格式,使用三号仿宋体字,排列整齐、清晰美观、份数准确。
(二)缮印公文,一般应根据先急后缓,先公文后资料的原则予以安排。
(三)校对要认真。一般公文校对一至二次;重要公文应有三校;主送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公文,在开印前,送办公厅综合处最后校对定清样。经领导签发的公文,承办人不得再改动。校对时发现内容有误或要增删,必须改动时,应征得签发人的同意。
(四)涉密文件的缮印,应有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上级单位的来文(除中央文件、绝密文件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外),下一级单位经负责人或办公厅(室)领导批准,可以翻印、转发。中央文件的复制经中央办公厅批准。绝密文件及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须经产生文件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的文件要在文后注明复制的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制的文件,应加盖复制印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发文处理
(一)公文经集团公司领导和部门领导签发后,由集团公司办公厅或各部门编号,准确计算份数,及时送印、盖印、封装后送收发室统一发出。
(二)书写信封时,要使用国家标准信封。地名、单位要准确,封闭要严密。秘密级以上公文写单位、地址;非密件用2102信箱信封,写地区、信箱号(见附件9)及。
(三)要严格区别密件、挂号、平信、纸包、印刷品等种类的划分。公文与印刷品不能混装邮寄。公文发出前,信封上要准确注明密级、紧急程度。绝密件信封的上下封口和折缝处必须贴印有单位名称的封条或加盖密封章。亲启件写明“亲启”字样。
第二十八条印章管理和使用
(一)印章的颁发。各部门的印章由集团公司颁发;成员单位的印章,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名称和国务院规定的规格,到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刻制。
(二)印章的保管。集团公司的印章由办公厅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部门的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印章的使用。盖集团公司印章需集团公司领导成员或授权指定专人签字批准。集团公司印章只限用于正式公文、重要信函、重要报表等。
(四)公文盖印时,必须检查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按照规定的份数盖印。印章要盖得端正、清晰。印章位置上不压文,下骑年盖月。严防错盖、漏盖。严禁在空白文纸或“此页无正文”的公文上盖印。凡不符合
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为便于公文的管理查,对收文应认真登记。需转送出去的文件、信函,应先办转文登记,再交收件部门签收。
(二)文秘部门收文后,应检查信封是否完整、份数、张数是否相符,是否加盖印章。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有误送或未盖印章的公文,应立即退回发文单位,并注明退回原因。
(三)亲启信函,由文秘部门原封登记后,送收件人或收件人委托的人员签收。收件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