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事业单设置管理施意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发[2007]131号)和《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7]2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相关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不同情况,对事业单位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2.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范围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具体工作岗位设置,明确各岗位的类别归属、名称、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3.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本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内。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数超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总数的事业单位,其在机构编制管理证注册的超编人员可以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今后单位岗位总量逐步调整到员额编制总数内。
二、实施范围
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5.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6.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7.实施范围内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
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9.按照自治区的规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以社会事务管理为主要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工勤服务与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 根据我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 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其他管理岗位设置,根据单位员额编制总数和工作需要确定,并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其结构比例控制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
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中按照《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通知》(职改字[86]165号)有关规定精神评聘的高级工程师,可以进入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严控制高级工程师二至四级岗位数量。
1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市本级总体控制目标为1.74.04.3,旗县区总体控制目标为0.63.26.2
1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控制: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单位隶属17.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主系列高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应高于辅系列高等级岗位的结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