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研究
作者:张善岭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3年第12
        近年来,我国经济改革和政府改革成效明显,但是事业单位改革却相对迟缓,特别是占事业单位主体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严重滞后。改革的滞后造成了机构的膨胀,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影响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对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完成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特征
        单位隶属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是由政府提供全部或部分经费支持,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和行政职能,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不具备通过生产、销售产生利润实现自身发展的生产经营能力,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
        (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其运行经费大多由政府财政拨付。
        二、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中面临的问题
        我国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以解决当前社会发展中的问题为主,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而事业单位常常被作为政府机构改革成本容纳的场所,承担减员分流的冗员。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主要体现在:
        (一)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组织形式单一。政府直接或间接管理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参与度低,这与国外非营利性机构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形成明显对比。这种政府直接管理,财政提供运行经费,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由政府设定的模式,很容易形成事实上的行业垄断,阻止其他组织进入,直接导致运行过程中缺乏竞争机制、约束机制,造成了事业单位运行机制缺乏活力,难以产生理想的社会效益。
        (二)政府和事业单位的权责不清。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大多隶属于政府,运行方式与政府趋同,诸事需按照上级机关的红头文件会议精神来办,这种层层领导、级级监管的管理模式造成了政府部门大包大揽,不肯放权,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
门不仅要履行政府的职能,还要承担大量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财务甚至具体业务、技术管理的职能,使许多事务流于形式,无法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