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发文和会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直部门是指市委各部委、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市人大、政协机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
第三条 市直部门向上级单位(含市委、市政府和省直有关厅局)报送的文件为上行文。一般是请示、报告和上报的意见等文种。
第四条 请示应提出倾向性意见,一文一事,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的重大问题,须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或者授权;报告应简明扼要,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上报的意见应充分说明依据和理由。
第五条 市直部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文件行文。不得上报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和无倾向性意见的请示,不得上报未经要求的报告事项、无实质内容的事项,不得上报无依据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章 规范下行文
第六条 市直部门向单位内部及下属单位(包括单位内设机构、所属二级机构及县市区对口单位,重要文件也可扩大到所属各级对口单位)印发的文件为下行文。一般是意见、决定、通知、通报、会议纪要、批复等文种。
第七条 要提高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得向下行无实质内容的文件,不得向下层层转发文件。
第八条 市直部门向内设机构及所属二级机构行文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向县(市、区)对口单位行文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以正式文件行文。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章 严控平行文
第九条 市直部门向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包括其他市直单位、各县市区委、政府和其他不相隶属级别相同的机关)所行文件为平行文。一般是函、通知和意见等文种。
第十条 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可以向县(市、区)委、政府行文,其他市直部门不得向县(市、区)委、政府行指令性文件。
单位隶属第十一条 机关单位依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除工作性来往函,其他行文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文件行文。
第五章 提倡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 市直部门应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共同会商形成一致性意见后联合行文。
第十三条 联合行文可以是上行文,也可以是平行文和下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是级别相等的平行机关。
第十四条 联合行文须经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报经市委、市政府相关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文件行文。
第六章 精简会议
第十五条 部门召开的会议,除市有关领导授权外,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不得要求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六条 除工作中的碰头会商,凡需要求下级党委、政府对口部门或者市直其他单位参加的会议,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批后,方能召开。
第十七条 组织会议要坚持务实高效原则,征求意见、了解情况等可以通过OA平台、、电话沟通等解决的问题,不得召开会议;能够安排业务科室参加的会议,不请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不得要求与会议内容无关的部门陪会。
第七章 提倡新媒体办公
第十八条 提倡上下级、平级之间通过OA平台、、、QQ等网络平台沟通、会商、部署工作,精简纸质文件和碰面会议。
第十九条 利用网络平台办公时应切实注意保密,涉密及非公开信息、文件等严禁通过网络传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执行本规定。市效能办要加强督查问效,定期对规定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市议事协调机构的发文、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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