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
【文 号】国人部发2007[10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单位隶属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人部发2007[101]号)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体育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体育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本意见所指体育事业单位是指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工作大队、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体育中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
  2. 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运动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体育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体育学会、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4.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其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5.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6.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体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体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体育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练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练员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
  7.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体育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8. 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9. 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服务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
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0.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1. 体育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12. 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体育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3.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4.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5.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体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体育事业单位发展
需要,合理确定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体育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地市级以上体育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体育事业单位。承担优秀运动队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对于体育事业单位中被上级运动队征调一年以上的教练员、队医、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征调期间,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单列。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体育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
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7.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8. 体育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0.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 体育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体育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2. 体育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3. 体育事业单位正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高级教练一级岗位、高级教练二级岗位、高级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教练一级岗位、教练二级岗位、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助理教练一级岗位、助理教练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见习教练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4. 体育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