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6
【案件字号】机动车损失保险包括什么(2019)粤03民终85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
【审理法官】王伟李小丽黄国辉
慈母情深读后感【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报业集团;张舒丹
【当事人】深圳报业集团张舒丹
热血江湖官方邮箱【当事人-个人】张舒丹
【当事人-公司】深圳报业集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报业集团
【被告】张舒丹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报业集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张舒丹名誉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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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向李平出具《立案告知书》,对张舒丹涉嫌李平案立案侦查。 (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包括:《深圳都市报》最新闻03版于2015年7月2日刊发了题为《前建行美女骗婚骗钱深圳富豪们小心了》一文,文中提及“一些深圳富豪圈的老总们不幸被骗,骗他们的是一帮貌美女子,骗到钱之后,这些女子很快出国,不见踪影。李某直言在金融圈这么久,还没遇到这么离奇的事情。这是高智商犯罪,这与张X丹的从业经历有较大关系……”、“深圳多个富豪中招,警方调查发现是个骗婚集团”等表述。文中所附女子照片的眼部作了遮蔽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
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具体到本案中,报业集团是否侵害了张舒丹的名誉权,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判: 首先,本案之外,张舒丹主张李平侵害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提起诉讼,案号为(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071号,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驳回了张舒丹对李平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确认的事实包括张舒丹在本案中主张的报业集团侵害其名誉权的事实。在李平尚不构成侵害张舒丹名誉权的前提下,报业集团是否侵害张舒丹的名誉权,则需审查案涉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致使张舒丹名誉受损。 其次,案涉新闻报道涉及的人物系以“张×丹”表述,采用的人物照片也已作了遮蔽处理。而且,综合考虑新闻报道对“张×丹”身份信息的表述,不足以当然认定“张×丹”即是张舒丹。 再次,2016年7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张舒丹涉嫌李平一案立案侦查,张舒丹对此是明知的。如张舒丹认为李平向公安机关报案所称与事实不符,公安机关立案有误,则张舒丹本应积极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进而证明案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但是,张舒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相反,张舒丹在本案诉讼中提交的相关材料则表明,张舒丹于2015年6月份入境美国后,至今仍在美国,一直未回国。
这与常理不符,也与张舒丹于2015年6月份到美国仅是为了生育孩子的陈述不相符合。 据此,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报业集团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张舒丹名誉受到损害。 综上所述,报业集团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0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舒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06元(已由张舒丹预交),由张舒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报业集团预交3106元),由张舒丹负担,报业集团已预交的310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张舒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47
深圳报业集团、张舒丹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武汉景点(2019)粤03民终8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陈寅,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集团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集团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舒丹。
上诉人深圳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报业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张舒丹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报业集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第三项;二、改判报业集团2015年7月2
mike 隋日在《深圳都市报》刊登的涉案报道依法不构成侵权;三、判令张舒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涉案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构成侵权。涉案报道讲述据李先生反映,张X丹与其闪婚后不久,携带巨款以及重要证件财物离奇出走,李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经其了解张X丹可能利用其银行工作经历,获得富豪名单,开设公司从事,其还打听到有其他富豪与张X丹有过接触,损失巨额财产。李先生也接受了深圳都市频道《第一现场》栏目采访,讲述其经历,其向电视台讲述的内容,与涉案报道的基本事实一致。(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071号民事判决认定,李平在《第一现场》发表的言论基本属实,不构成损害张舒丹的名誉权。报业集团刊登的内容虽然与《第一现场》内容没有完全重合,但二者基本事实是一致的,报业集团的报道没有严重失实。公安机关已对张X丹涉嫌李平一事立案,立案告知书载明“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时间虽然晚于报道时间,但足以证明报业集团的报道是有事实根据的,并非捏造。《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可见,法律是允许新闻报道与客观事实有合理偏差的,非严重失实的情况下,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张X丹涉嫌一
事已经法院有效判决及公安机关确认,报业集团报道的内容基本属实,依法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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