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峥、赵久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梦见死去的同事【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3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 退休年龄
瓷砖种类【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峥;赵久峰
【当事人】马峥赵久峰
【当事人-个人】马峥赵久峰
【代理律师/律所】谢光辉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李文督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光辉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李文督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光辉李文督刘奕嘉
【代理律所】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马峥
【被告】赵久峰 不知道做什么工作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上诉人在深圳论坛、新浪微博等正规知名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转载涉案文章的环球科技资讯网、华都网、新晨日报网站属于非法网站,亦不能推翻上述事实。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在被上诉人仅起诉涉案文章的发表人即上诉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亦无权主动追加被告,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亦无需通过追加潘原圳予以查明。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上诉人在公开的大众社交媒体上发表《翟天临的学术不端只是冰山一角----深扒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层层内幕》及《翟天临事件继续发酵:
除了抄袭,深圳大学师范学院还能扒出什么?》,上述文章又被环球科技资讯网、新晨日报等多家媒体转载。在上述文章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描述为“无任何学习证明的情况下受聘副教授"、“涉嫌招生违规"、“要求新生下跪敬茶"、“涉嫌无本科学历、招考违规、学生投诉、疑似涉黑等多起事件遭到举报",上述言论与被上诉人实际取得沈阳音乐学院演唱专业夜大本科学历的事实不符,其他所称被上诉人的不良言行亦无证据证实,属于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言论。上诉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的方式散布有关被上诉人的虚假情况,且含有对被上诉人人身攻击的语言,客观上势必导致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上诉人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针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深圳论坛、新浪微博等正规知名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转载涉案文章的环球科技资讯网、华都网、新晨日报网站属于非法网站,亦不能推翻上述事实。上诉人提交的学信网查询录屏并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学历证书,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未认定上诉人和案外人潘原圳构成诽谤罪不影响本院依据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被告潘原圳,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在被上诉人仅起诉涉案文章的发表人
即上诉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亦无权主动追加被告,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亦无需通过追加潘原圳予以查明。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此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上诉人主张其侵权行为显著轻微,且其已经发表致歉声明,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合理开支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案中,涉案文章首先发表在深圳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深圳论坛和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新浪微博,其后被多家媒体转载。虽然上诉人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但该声明中“致歉"的对象仅为“深圳大学"、“深圳大学有关领导及教师",并未对被上诉人作出实质性道歉,与其在涉案文章中直接点名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不相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令上诉人在《深圳特区报》发表致歉声明向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涉案文章有多处针对被上诉人学历和在招生、教学及职称评聘中的不实言论,使被上诉人作为一名大学副教授的社会评价降低,必然导致被上诉人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
付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马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10:13:14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葛洲坝环嘉公司怀远分公司与宝绿特公司签订购买PET瓶出料清洗生产线等设备的《购销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中国古代四大名著【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马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上诉人二审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为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是应当追究潘原钏为被告。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峥、赵久峰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13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久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峥因与被上诉人赵久峰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赵久峰的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或联系各网站删除网络上发布的针对原告的侵权文章;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其发布文章的网站及深圳特区报登载书面道歉声明连续七日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445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3450元、律师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马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赵久峰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赵久峰造成的不利影响(致歉声明的具体内容由一审法院审定,如被告马峥拒绝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马峥负担);二、被告马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久峰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三、驳回原告赵久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25元,保全费549.65元,由原告负担550.42元,由被告负担371.4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上诉人二审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为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是应当追究潘原钏为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赵久峰答辩称:1.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避重就轻,对于原审判决中所认定的关于其诽谤被上诉人在没有任何学历证明的情况下受聘副教授、违规招生疑似涉黑、甚至存在侮辱学生等只字不提,而仅仅以查验被上诉人确实无本科学历便要求法院认定其文章中内容属实,此种断章取义、以偏盖全的做法不足以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查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对其学历情况有任何的遮掩,但并不影响被上诉人作为一名具有专业资格和教学能力的优秀大学教授。被上诉人是一名退伍军人以及经过专业训练的优秀流行歌曲演唱家和受人尊敬的大学老师,上诉人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造谣,称被上诉人“涉嫌黑恶势力,要学生对其下跪,担任副教授不符合资格等",这是对被上诉人身份和名誉的极大侮辱。2.在上诉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中,虽然法院最终没有认定上诉人构成诽谤罪,但在该刑事案件中足以认定上诉人在网络发布了针对被上诉人不实言论的事实,只是由于刑事入罪条件的严格谨慎,以及刑法的谦抑性而认为自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的侵权
文章达到法定入刑的情节严重标准,但从该裁定书中也可以看出上诉人所发侵权文章的内容确实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况,这也与本案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相符。而且,一审法院已经查明两篇侵权文章单单是在深圳论坛的浏览量便已达到7000多次,何况侵权文章还在微博、豆瓣、知乎等各大网站有传播。即便这些网站的传播不能直接证明是由上诉人所发布,但正是由于上诉人最初编造的侵权文章才使得被上诉人遭受名誉损害,并且至今仍在持续进行中。也正因为如此,被上诉人才要求上诉人必须在公开刊物上公开道歉,并联系各大网络进行删帖,尽量恢复其受损的名誉。3.关于遗漏当事人的问题。被上诉人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充分证明涉案侵权文章是由上诉人直接传播到网络,至于上诉人是否与其他人合谋,被上诉人有权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而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已经查明了上诉人的侵权行为,被上诉人有权要求部分连带责任承担人承担责任。至于上诉人与案外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应当由其自行解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应得到支持,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李弘基个人资料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