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丽婷、周文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1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
【审理法官】沈炬易静郑寒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庄丽婷;周文;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蓝炳威
【当事人】2018年新疆高考分数线庄丽婷周文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蓝炳威
【当事人-个人】庄丽婷周文蓝炳威
苟芸慧爆肥【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朱江某某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孟庆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陈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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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朱江某某孟庆飞陈洪
【代理律所】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庄丽婷;周文
【被告】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蓝炳威
【本院观点】两上诉人主张本案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应该分别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二条婚规演员表【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共同诉讼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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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两上诉人主张本案不符合共同诉讼的条件,应该分别审理。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见,对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共同诉讼;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共同诉讼。本案中,根据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属于同一种类,并非必要共同诉讼。考虑到在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情况下,共同诉讼需要满足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条件,但是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庄丽婷、周文、蓝炳威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或提交诉讼材料,应由其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即视为其对原审合并审理未提出异议。同时,本案诉讼标的涉及相近时间在同一网站发布相似内容的行为,具有牵连性。鉴于以上情况,本案符合共同诉讼的上述规定,原审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为名誉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 庄丽婷、周文在看准网内发表的言论是否对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构成侮辱或诽谤,应当按照一般人或合理人的理解为标准予以确定,并且应当根据言论发布时的具体环境作整
体的分析和理解。该等表述所在的网站平台属于雇主点评与职场信息平台,允许企业员工或者离职老员工匿名提供,雇主与员工均可以分享相应信息,双方均有发表或回应及辩解的平等机会。点评浏览的对象多为关注雇主风评和口碑的受众,庄丽婷、周文的言论是在特定的范围内、向特定的对象,有关言词虽然对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态度鲜明,表述用词非理性克制,但并不构成对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侮辱或诽谤,依据这些言词也不能认定造成了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誉受损害的后果。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与案外人聊天记录以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终止通知书》及业务合同,结合点评阅读数量,不足以证实名誉被损害所导致的后果以及与上述言论的因果关系。至于涉及到经理、老板等言词,则是针对个人而非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议论。因此,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列举的庄丽婷、周文点评行为,不具备名誉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庄丽婷、周文上诉主张其行为对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由于两上诉人二审提交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家长中考寄语合集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庄丽婷、周文各负担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庄丽婷、周文各负担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7:27:42
庄丽婷、周文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91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丽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某某,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9栋B2座13层1303-1305。
法定代表人:杨忠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蓝炳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丽婷、周文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蓝炳威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庄丽婷、周文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中两上诉人发表的评论均系各自独立作出,两者没有共同的故意,原审判决将两上诉人作为同一案件的共同被告
属于程序错误,该案应该分列为两案分别审理。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上诉人在网上发表的涉案评论属客观事实且并无主观过错,其评论内容没有侮辱人格的内容,上诉人发表涉案评论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的评论具有故意诽谤的性质,属违法侵权的言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原审判决认定两上诉人属于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被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来认定被上诉人存在名誉被损害及造成实际损失的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4.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终止通知书》、《×××大数据平台研发及宣传方案合同》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损失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悲伤昵称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一、两上诉人属于共同侵权。首先,两上诉人在发帖时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其次,两上诉人在应诉时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最后,两上诉人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同一法律后果。二、上诉人主观上有过错。三、上诉人行为违法。四、上诉人行为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综上所述,两上诉人共同侵权的行为造成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蓝炳威未提交意见。
深圳市超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
1.看准网点评及电子证据固化报告。显示原告在看准网上被匿名用户发布“福利待遇没有,年假没有,加班费没有,拖欠工资,上班时间规定朝九晚六,经理强制八点之后才能走,不管工作有没有做完,早走会被约谈。加班情况比996严重,技术方面基本自己摸索”、“公司每天强制加班,就算手上工作完成没有八点也是不能下班,如提前下班便会被约谈。每周都花大量时间开会,每次会议没有两三个小时无法结束。会议内容就是听CE0回忆他的‘光辉岁月’,每周回忆最少两到三次。然后周末也会偶尔强制加班,没有加班费也没有调休”、“年假无法保证,不时上演甄嬛传,官大一级压死人,几乎天天加班,节假日不能保证”、“上班时间基本在开会,老板热衷于每天讲自己的风光历史一讲就是几个小时,不谈正事。经常画大饼,无一兑现。劳动合同拖很久才给,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一个月,克扣离职人员劳动合同及工资。离职人员拿不回剩下工资,老板杨忠勋无视劳动法,毫无道德可言。不建议加入”、“项目经理能力不行,无职业道德,经常改错代码甩锅给下
属,有苦难言,时常上演宫斗戏”、“公司说是做区块链人工智能方面业务,但实际工作并无涉及”等内容的点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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