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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波、徐明达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湘06民终10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柳春龙任燕张兰 
【审理法官】柳春龙任燕张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华波;徐明达 
【当事人】李华波徐明达 
【当事人-个人】草木之中有一人李华波徐明达 
【代理律师/律所】易文涛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仇伶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易文涛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仇伶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 
元旦发朋友圈的说说善雄【代理律师】易文涛仇伶 
【代理律所】湖北江衡律师事务所湖南奉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华波 
【被告】徐明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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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君山区卫生健康局对其信访事项已有回复,且李华波不服处理意见的,可向纪检、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李华波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近30条与徐明达有关的帖文系其发布。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院调查取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中国有多少艘军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华波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近30条与徐明达有关的帖文系其发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徐明达以李华波在红网所发帖文借检举之名进行诽谤、诬陷,侵害其名誉权
诉至一审法院,符合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判决并无不妥。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李华波在红网所发帖文是否构成对徐明达的名誉侵权问题。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在本案中,李华波虽依《宪法》的规定有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李华波的发帖行为作如下分析:(1)从红网所刊登的涉案帖文的内容来看,李华波针对徐明达的帖文中有:“利用职务之便,将农合资金、医药返点套取后贪污;贪污社保金;贪污医院建楼款;私自更改医疗设备价格建楼价格后贪污;侵占医院公有财产;用公款打人;违反计划生育;违法行医"等词语。(2)2019年徐明达被党内警告处分是因徐明达对广兴卫生院管理混乱,造成医院多收取药品费用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处分,与李华波帖文中的所述事项不符,李华波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属实,可认定上述针对徐明达的词语均带有诽谤性质。(3)红网平台虽是湖南省委、省政府重点新闻网站和综合网站,并不能等同于可以进行调查举报、检举相关事项的职能部门,仅是人民众通过网络媒体反映相关问题的渠道,且其管理细则中明文规定“禁止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必要时,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李华
波通过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所发表的针对徐明达的帖文无证据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均带有诽谤性质,有损徐明达的名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虽然徐明达系广兴洲医院的院长,其身份有特殊之处,但李华波从2014年7月至2019年10月发布的徐明达相关的帖文达近30条之多,延续时间长,发帖数量多,事项明目广,且帖文内容中带有诽谤性质,对徐明达的名誉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至今均未删除。一审法院认定李华波在红网上发表涉及徐明达的网帖构成侵害徐明达的名誉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华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华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8:46:0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徐明达与李华波因工作上存在矛盾,2012年起,李华波凭自己主观臆断、猜测,多次、长期在红网网站中以用户名为“华波兄"“晃动影埤"“上是主产"“五寺大林"“民了以发经经"“民了已经经"“真相难求"“同民了发以经经"“和的生
产"“春来江水"发帖及向有关部门举报其发帖内容为:徐明达在担任岳阳市君山区广兴洲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农合资金、基药返点套取后贪污;贪污社保金;贪污医院建楼款;私自更改医疗设备价格建楼价格后贪污;侵占医院公有财产;用公款打人;违反计划生育;违法行医等问题。2016年1月25日岳阳市君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关于李华波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及2016年2月26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关于李华波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均认为李华波反映徐明达存在的问题不属实。君山区纪检部门于2019年对于徐明达担任君山区广兴洲镇中心卫生院负责人期间管理混乱,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李华波仍认为相关部门处理不公,继续于2019年6月19日在红网网站以“春来江水"用户名发表“君山区广兴洲卫生院原院长问题成堆,长期得不到有效处理"网帖。2019年7月16日在红网网站以“qjyfw123456"用户名发表“君山区领导处理信访问题胡作非为"网帖,2019年10月26日在红网网站以“华波兄"用户名发表“举报君山区调查组对广兴洲卫生院院长超生一事查处不公"网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一、李华波在红网发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徐明达的名誉侵权。二、李华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李华波在红网发帖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徐明达的名誉侵权的问题。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
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李华波长期、多次凭自己主观臆断,捏造事实在红网发帖,并加以传播,诋毁徐明达名誉,损害徐明达的尊严,构成了对徐明达的名誉侵权。李华波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检举的徐明达的行为,虽然举报、检举事实不属实,但不构成对徐明达的名誉侵权。关于李华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由于李华波的行为构成了对徐明达的名誉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李华波应当停止对徐明达的名誉侵害,并消除影响,恢复徐明达名誉,向徐明达赔礼道歉。徐明达主张其精神受到损害,无证据证实,其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限李华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红网网站删除其发表的涉及徐明达内容的所有网帖。二、限李华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红网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声明,公开向徐明达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道歉声明刊登期限为一个月。三、驳回徐明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华波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华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起诉或驳回徐明达
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徐明达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不应当受理徐明达的所谓名誉权纠纷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徐明达作为原广兴洲卫生院院长,其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较于一般公民而言,更有接受公众监督与质询的义务。即便李华波的检举、控告与事实有些许出入,但因为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只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即可,上诉人也没有调查取证的权限,具体事实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徐明达以举报不实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华波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明达的起诉。2、一审法院判决李明波删除在红网上所发布的涉及徐明达内容的所有网帖,没有法律依据,徐明达并未举证证明李华波检举、控告不实,李华波不应、也不能删除在红网上所发布网帖。红网是政府指定的收集民意、反映舆情的特殊网站,李明波并未在其他网络媒体上对徐明达进行检举、控告,没有侵犯徐明达名誉权的主观恶意。其次,红网百姓呼声一经发布均无法删除或修改。3、一审法院判决裁判不明朗,径行要求李华波删除全部与徐明达有关的帖子,没有法律依据。4、李华波检举、控告有部分已经被纪委查证属实,并给予徐明达党纪处分,还有部分事实正在处理中,李华波没有恶意捏造、歪曲事实,损害徐明达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也未造成徐明达名誉权受损的后果。5、李华波的发帖自2014年起,并非一审认定的2012年起;且一审判
决将引发一股不良的风气,造成错误的导向,使得众不敢在红网行使检举、控告权,损害了公民的检举、控告权,依法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李华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可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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