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小花、苏国志与朱梦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2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3662号
【审理程序】农贸批发市场二审
【审理法官】陈禹王超孙守明
【审理法官】ABAB四字成语陈禹王超孙守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杜小花;苏国志;朱梦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杜小花苏国志朱梦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小花苏国志朱梦君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陆儒飞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张敏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陈辰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陆儒飞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张敏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陈辰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陆儒飞张敏陈辰
【代理律所】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短期偿债能力分析【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杜小花;苏国志
【被告】朱梦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训诫诉讼请求延期审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姜卓君0
【指导案例排序】0
社保卡医保卡【本院查明】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文章中的Z先生以及ZMJ指代对象为被上诉人朱梦君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网络空间公开言论应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要根据内容要素判断其关联性。在不明确指出姓名全称的情况下应以内容要素识别方式分析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明显程度确定侵权言论指向对象的对应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在网络上发表
涉案文章,其虽主张涉案文章系根据网络素材编撰、改编,但其对素材来源及人物原型等未做出合理解释,且客观上案涉文章中的Z先生、ZMJ与被上诉人朱梦君的姓名缩写、户籍地址、从事行业、就职单位、职业经历等具有高度重合性,案涉文章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排他性,足以使熟悉被上诉人的公众读后一般认为文章中的人物即指向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文章中的Z先生以及ZMJ指代对象为被上诉人朱梦君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仅以其与被上诉人不认识为由,主张案涉文章中的Z先生以及ZMJ指代对象非被上诉人朱梦君,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首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当庭就证据进行举、质证,符合前述法律规定。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在开庭前将被上诉人的证据清单及证据寄送上诉人,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要求以书面方式发表质证意见,人民法院在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上诉
人关于其在一审中提出以书面形式质证,一审法院未予准许违反法律程序的观点,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根据前述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予以采纳。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系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一审法院采纳该证据,程序违法,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文章中的Z先生以及ZMJ指代对象为被上诉人朱梦君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网络空间公开言论应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要根据内容要素判断其关联性。在不明确指出姓名全称的情况下应以内容要素识别方式分析信息侵害他人权益的明显程度确定侵权言论指向对象的对应关系。本案中,上诉人在网络上发表涉案文章,其虽主张涉案文章系根据网络素材编撰、改编,但其对素材来源及人物原型等未做出合理解释,且客观上案涉文章中的Z先生、ZMJ与被上诉人朱梦君的姓名缩写、户籍地址、从事行业、就职单位、职业经历等具有高度重合性,案涉文章具有特定的指向性、排他性,足以使熟悉被上诉人的公众读后一般认为文章中的人物即指向被上诉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文章中的Z先生以及ZMJ指代对象
为被上诉人朱梦君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仅以其与被上诉人不认识为由,主张案涉文章中的Z先生以及ZMJ指代对象非被上诉人朱梦君,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杜小花、苏国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5元,由上诉人杜小花、苏国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00: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号昵称为“天机Sir"的注册人为杜小花,“地产天机"(ID:DcTianJi)的注册人及使用人为苏国志。 据徐州市泉山区公证处于2019年9月11日出具的(2019)徐泉证民内字第1132号《公证书》所载,朱梦君于2019年9月11日至徐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网络资料公证,公证员当日操作电脑对“地产天机"(ID:DcTianJi)的历史文章进行搜索,搜索记录显示,号“天机Sir"在“地产天机"发表“地产圈有多乱?"系列文章,其中《地产圈有多乱?》发布于2019年8月12日、《地产圈有多乱?⑨》发布于2019年9月5日、《地产圈有多乱?⑩》发
布于2019年9月8日。 《地产圈有多乱?》所载内容为,“……故事开头,我们先从一家闽系房企说起,融X……J女……业内人送外号‘躺赢’,亦为躺下就能赢。躺赢先后躺倒了闽南区域原总经理和副总,猪(朱)先生和龙先生"。该文章阅读量为8.1万。 《地产圈有多乱?⑨》所载内容为,“……Z总,前闽系房企RX闽南区域城市总经理,在女方面就不多提了,在同一公司就有多位‘同道中人’,就说一说贪腐问题……Z先生在RX闽南城市任总经理期间,工程的钱也赚,营销的钱也赚,手伸得很长,不同于传统,小捞数百万,购入2套房子,岛内房子总价千万,按揭款300万;岛外一套如今总价约550万。后来跳槽至闽系房企RQ,任合肥区域城市总,今年7月升集团管运营,一听到这个,天机Sir当时曾与友人说道,不出三个月,Z总必离职(总部哪有一线那么好捞油水啊?)。据天机Sir掌握的资料显示,Z总在合肥期间,与渠道分销公司等有关联,存在回扣、内到外等问题,在工程(土方、园林等),销控房源(低进高出)、茶水费每方面存在贪腐问题。原合肥营销总W总,很敢说话,被Z总在行业封杀,W总告至集团,被老板也封杀……Z总因此在RQ合肥项目和厦门项目,均留有房源……"。该文章阅读量为3.1万。 《地产圈有多乱?⑩》所载内容为,“……Z,ZMJ,闽系房企RQ合肥区域原城市总,江苏徐州人。此前先后在闽系房企SM、RX闽南区域任城市总。客观来说,谁在行业里不幸成为Z的下属,估计会
后悔一辈子。天机Sir从业审计监察17年,若论最厚颜无耻之人,Z前无古人,后会不会有来者,不知。作案手法极其老练。此人一向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擅长抹黑他人、威胁他人。在闽系房企RX闽南区域任城市总期间……很敢说话的原营销总W总、成本总Y总、工程部总经理C总等人。因为妨碍Z捞金,被Z造谣抹黑,而后以各种缘由、千方百计劝退……而Z自身早在福建地产圈臭名远扬,混不下去,于2017年10月远遁至合肥。Z降临合肥,一轮大清洗不可避免,1月辞退工程部总经理C总,3月辞退设计部副总L总,10月辞退营销总W总11月又辞退成本总Y总……而Z对外大肆宣扬、造谣抹黑这些人是因贪腐问题被劝退……Z总在合肥区域,成了一方土皇帝,为所欲为。天机Sir已取得部分记录,金额近5100万……Z和心腹H—样,也是声场所的常客……ZJ任营销总期间,贪腐获利所得,经瓜分后进入个人口袋的,980余万,喜提岛内住宅2套,其中岛内SM湖滨首府高层住宅一套……"。该文章阅读量为3.4万。 庭审中,杜小花、苏国志一致主张,上述涉案文章的作者及发布者均为苏国志。 据朱梦君提供融信(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日出具的《离职证明》所载,朱梦君于2015年6月2日入职融信(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日离职,最后工作职位为总经理。 据朱梦君提供的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8月29日出具的《离职证明》所载,朱梦君于2017年9月18日入职融侨集蔡健雅个人资料
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离职,期间担任职务为首席执行官,部门为运营管理中心。 据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证明》所载,朱梦君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在厦门没有房屋买卖、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等记录。 据朱梦君提供的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所载,朱梦君2018年基准年终奖金为税前1790872元。 诉讼过程中,朱梦君向法院申请调取案外人陈曦、刘飞、王寅、杨厚金的相关工作信息,据案外人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调查令的回函》所载,刘飞、王寅、杨厚金曾均为融侨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刘飞曾担任设计管理部总监,其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分别为2008年8月28日、2018年5月20日;王寅曾担任营销策划部总经理,其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分别为2018年4月28日、2018年10月26日;杨厚金曾担任成本管理部高级经理,其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分别为2016年9月19日、2019年1月2日。 2019年9月11日,朱梦君委托江苏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处理涉案纠纷,并支付律师费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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