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峥、朱依依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13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溯邓婧孔卫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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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峥;朱依依
【当事人】马峥朱依依
【当事人-个人】马峥朱依依
【代理律师/律所】谢光辉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李文督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谢光辉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李文督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谢光辉李文督刘奕嘉
【代理律所】广东任皓律师事务所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
描写立冬的唯美句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那又如何 歌词【原告】马峥
【被告】朱依依
黎梵 屈楚萧【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上诉人在深圳论坛、新浪微博等正规知名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转载涉案文章的环球科技资讯网、华都网、新晨日报网站属于非法网站,亦不能推翻上述事实。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在被上诉人仅起诉涉案文章的发表人即上诉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亦无权主动追加被告,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亦无需通过追加潘原圳予以查明。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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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上诉人在公开的大众社交媒体上发表《翟天临的学术不端只是冰山一角----深扒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层层内幕》及《翟天临事件继续发酵:
除了抄袭,深圳大学师范学院还能扒出什么?》,上述文章又被环球科技资讯网、新晨日报等多家媒体转载。在上述文章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描述为“未经过公开招聘和考核,受聘时无高校教学经验,无任何教学工作资历,曾被二本院校拒聘"、“在课堂上亦出狂言,在本科生大课上,公然扬言‘现在考研就得先给老师塞钱,音乐史科目我比较懂,为什么某某学生要考研跳过我,不来我呢?’"。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深圳大学人力资源部2019年3月20日出具《关于师范学院朱依依等五名教师引进情况说明》,表明被上诉人系经深圳大学师范学院经正规流程引进,涉案文章中的上述言论与被上诉人被正常招聘引进的事实不符,其他所称被上诉人在课堂上的不良言行亦无证据证实,属于与事实不符的虚假言论。上诉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的方式散布有关被上诉人的虚假情况,且含有对被上诉人人身攻击的语言,客观上势必导致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被上诉人名誉权的侵犯,上诉人应当就此承担侵权责任。针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深圳论坛、新浪微博等正规知名网站上发表涉案文章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使转载涉案文章的环球科技资讯网、华都网、新晨日报网站属于非法网站,亦不能推翻上述事实。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的认定标准不同,在刑事案件中未认定上诉人和案外人潘原圳构成诽谤罪不影响本院依据民事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认定上诉人在本案中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不能证明是被上诉人被该学校拒聘,因为亦存在被上诉人放弃入职的情况。深圳大学招聘教师公告不能推翻深圳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非经正常途径被聘用。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被告潘原圳,本院认为,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在被上诉人仅起诉涉案文章的发表人即上诉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亦无权主动追加被告,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亦无需通过追加潘原圳予以查明。故本院对上诉人的此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关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方式,上诉人主张其侵权行为显著轻微,且其已经发表致歉声明,故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维权合理开支的法律依据不足。本院认为,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其中,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本案中,涉案文章首先发表在深圳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深圳论坛和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新浪微博,其后被多家媒体转载。虽然上诉人在新浪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但该声明中“致歉"的对象仅为“深圳大学"、“深圳大学有关领导及教师",并未对被上诉人作出实质性道歉,与其在涉案文章中直接点名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不相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令上诉人在《深圳特区报》发表致歉声明向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无不当,本
院予以确认。涉案文章有多处针对被上诉人在被聘用、教学中的不实言论,使被上诉人作为一名大学教师的社会评价降低,必然导致被上诉人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实际支出公证费和律师费,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马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6:47:11
【一审法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马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上诉人二审当庭变更上诉
请求为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是应当追究潘原钏为被告。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马峥、朱依依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民终113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依依。
梦见把蛇打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嘉,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峥因与被上诉人朱依依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上诉人朱依依的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或联系各网站删除网络上发布的针对原告的侵权文章;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其发布文章的网站及深圳特区报登载书面道歉声明连续七日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4450元,其中包括公证费3450元、律师费50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马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深圳特区报》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朱依依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朱依依造成的不利影响(致歉声明的具体内容由一审法院审定,如被告马峥拒绝履行,一审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马峥负担);二、被告马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依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三、驳回原告朱依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25元,保全费549.65元,由原告负担550.42元,由被告负担371.48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马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上诉状。上诉人二审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为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理由是应当追究潘原钏为被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朱依依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深圳大学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已经对被上诉人入职招聘情况进行了充分的合乎程序的说明。深圳大学作为教师招聘的主体,其对招聘的程序、招聘的结果均享有权威的解释权,深圳大学的情况说明已经充分证明了被上诉人的招聘符合学校流程。上诉人对此提出质疑,应当向学校核实具体情况,而不是凭一己推测在网络上大肆诬蔑被上诉人经非正常途径入职,其理应对网络上所发布的言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传播该虚假言论,应当受到法律的谴责,以维护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未充分全面了解学校引进教师程序的情况下,凭借从网络上知晓的只言片语便大肆恶意编排被上诉人是在被其他学院拒聘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常途径成为深圳大学老师,直接对被上诉人大学老
师这一身份的合法性进行诬蔑与否定,如果说这还不是意图降低被上诉人的社会评价,以达到损害被上诉人甚至深圳大学师范学院名誉的目的,那么很难想象究竟应该到何种程度才能算得上上诉人所认为的名誉权遭受侵害。更何况在涉案的侵权文章中,上诉人以所谓“根据学生反映"这种毫无依据的借口,在未经任何查证,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宣称被上诉人在公开场合向考研学生索取钱财,这已经是对被上诉人师德师风的严重诬蔑,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指控的情况。上诉人所编排的内容明显已经给被上诉人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甚至会让不明真相的人员在看到侵权文章后,对被上诉人提出质疑。
二审中,上诉人马峥提交以下证据:1.环球科技资讯网、华都网,新晨日报网站备案信息查询录屏,拟证明被上诉人一审阶段提交的部分公证文件中所显示的网站为非法网站,在上诉人已经删除原贴的文章后还显示涉案文章的内容,说明不是通过原链接的方式进行转载,而是通过全文复制粘贴的形式重新发布涉案文章,此类非法网站通过抄袭的方式发布的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2.(2020)粤03刑终505号刑事裁定书,拟证明同为涉案文章所涉及的深圳大学工作人员华敏、刘琨以潘原圳和上诉人涉嫌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可以证明涉案文章的撰写和发布非为上诉人一人所为,原审遗漏重要当事人,应当追加。刑事案件中将致歉声明之前的点击量作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评价标准,
证明上诉人所发布的致歉声明已经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效果,无需再道歉。3.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截图,4.公开招聘考试公告附件2部分内容打印,证据3、4拟共同证明被上诉人参加过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招聘考试,都未获得录取。5.深圳大学2015招聘163名教师的公告,证明被上诉人入职当年的招聘流程包括专家实名记分和面试全程录像,但被上诉人未提交相应证据,根据证据规则,应当认定被上诉人没有上述资料或上述资料所体现的内容对被上诉人不利。6、7是证据3-5的录屏内容,证明目的与证据3-5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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