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纪杏、黄文科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戚薇个人资料【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电脑屏幕闪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湘02民终18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手机银行转账限额【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
【审理法官】羊敏卢飞虎曹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纪杏;黄文科;黄明初;李艺红
【当事人】李纪杏黄文科黄明初李艺红
【当事人-个人】李纪杏黄文科黄明初李艺红
【代理律师/律所】李卫兵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王曾云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卫兵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王曾云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卫兵王曾云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纪杏
【被告】黄文科;黄明初;李艺红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贵州旅游攻略路线最佳路线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书证新证据诉讼请求另行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侵害了两被上诉人名誉权;本案是否遗漏当事人。现分析如下: 罗修云撰写并在其上发布的《湖南醴陵石亭镇人大主席欧智文充当村霸保护伞谁来查?》,系经李纪杏口述,并委托罗修云发布,该文章有关黄文科、黄明初涉黑涉恶的内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文章在公共平台上发表,在一定程度上给黄文科和黄明初的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构成对黄文科、黄明初名誉权的侵犯。上诉人李纪杏称黄文科、黄明初“村霸"行为有证据证明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李纪杏在文章中反映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李纪杏称本案遗漏文章撰写人罗修云的理由,根据李纪杏一审
的答辩意见“罗修云上所发的文章是我口述,委托罗修云发表",及庭审调查阶段李纪杏的陈述“是我授权罗修云以我的名义在和网络上发表上述两篇文章,我自己对文章真实性负责",李纪杏作为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的事项即委托罗修云撰写文章并在上发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李纪杏认为本案遗漏当事人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罗修云将上述文章通过其他媒体发布所产生的后果,因黄文科、黄明初没有起诉罗修云,法院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李纪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49: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两原告系父子关系,两被告系兄妹关系,四人系同村村民,两家系邻居。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原告黄文科与被告李纪杏、李艺红的父亲因房屋界限问题发生相邻纠纷,经石塘岭村委会两次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自此黄、李两家一
直存在相邻纠纷。2020年4月,因被告李纪杏家门口搭棚遮挡视线,原告黄明初向村里及镇上反映过相关情况,后被告李纪杏家门口搭棚被叫停。黄、李两家矛盾激化,被告李纪杏通过亲戚到案外人罗修云,口述黄、李两家历年纠纷,认为原告黄文科、黄明初系村霸、黑恶分子,委托其撰写文章、发布在其上。案外人罗修云根据被告李纪杏口述,撰写了一篇名为《湖南醴陵石亭镇人大主席欧智文充当村霸保护伞谁来查?》的文章,交由被告李纪杏审阅核实内容后,于2020年4月14日,发布在其个人(名:罗修云为苍生代言,号:×××72)上。文章中多次使用“村霸"、“黑恶分子"等称呼两原告,涉及两原告毒死被告李纪杏家羊羔、强占其房屋地基、无故殴打其父子等内容。截至2020年8月6日,涉案文章尚未删除,点击量达11000次。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为,1、在发布的文章中有关两原告涉黑涉恶的内容是否属实;2、两被告是否构成对两原告名誉权的侵害;3、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纪杏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两被上诉人
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事实查明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片面。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多份书证及现场照片证明黄家是“村霸"的具体表现。一审法院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对黄明初的询问笔录,证明黄明初因为盗窃被判刑。2、本案遗漏了关键当事人罗修云老师。上诉人向罗修云老师口述自己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文章是罗修云老师起草并发表,文章如何措辞以及发表在哪里,都由罗修云老师决定,故单独追究上诉人的责任,舍本取末。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足以让上诉人心服口服,上诉人会继续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
李纪杏、黄文科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2民终1887号
最新流行歌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纪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兵,湖南弘一(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初。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云,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艺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纪杏因与被上诉人黄文科、黄明初、原审被告李艺红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11月5日,上诉人李纪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兵、被上诉人黄文科、黄明初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曾云、原审被告李艺红到本院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纪杏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两被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事实查明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片面。上诉人在一审提交了多份书证及现场照片证明黄家是“村霸"的具体表现。一审法院到当地派出所调取了对黄明初的询问笔录,
证明黄明初因为盗窃被判刑。2、本案遗漏了关键当事人罗修云老师。上诉人向罗修云老师口述自己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文章是罗修云老师起草并发表,文章如何措辞以及发表在哪里,都由罗修云老师决定,故单独追究上诉人的责任,舍本取末。一审法院的判决不足以让上诉人心服口服,上诉人会继续用合法手段维护自己和家人的利益。
张萌八卦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黄文科、黄明初辩称: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自我猜想;3、涉案文章是上诉人李纪杏委托罗修云发表,一审法院也对罗修云进行了调查询问,所以李纪杏才是本案实际意义上的侵权人;4、从目前情况来看上诉人李纪杏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但答辩人一直认为邻居关系应和睦,且李纪杏家庭情况困难,如真采取刑事措施会对上诉人家庭产生较大影响,故答辩人抱着以睦邻友好的目的希望本案能友好协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