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燕、丁显卿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2
【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16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忠霞王天松尹鹏亮
【审理法官】杨忠霞王天松尹鹏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晓燕;丁显卿
【当事人】王晓燕丁显卿
【当事人-个人】王晓燕丁显卿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晓燕
【被告】丁显卿 我还是从前那个少年没有一丝丝改变歌词
【本院观点】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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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上诉人分别在网站、微博等公共社交平台上大量发表文章,@多个有影响力的官方媒体及自媒体账号呼吁扩散、博取关注,并将文章在上传播,文章中“国税局丁显卿、人保公司牟相红、电业局曲延华、县医院刘文强作为国家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无视法律、欺负百姓、丧尽天良、合伙伪合同,欺骗我陷害我,耽误我治病……"、“栖霞税务局长操控法院欺压百姓"、“丁显卿凭借自己是国税局的领导干部有权有势、不负责任、目无法纪、暗箱操作、伪造证据、骗取保险、丧失良心丧失党性、视国家法律法规如无物,不配做国家的公务员"等内容具有贬损、诋毁被上诉人名誉的性质缺乏事实根据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上诉人依法应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向被上诉人赔礼道歉,对被上诉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上诉人提出的其与被上诉人发生车祸产生的诉讼中庭审时未网络直播、保险公司签的协议无效等理由,均与本案无关;上诉人主张
其未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犯上诉人名誉权,但不能举证证实其发布的关于被上诉人的文章、信息内容属实,上诉人的主张证据不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晓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1:02: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16日11时40分,丁显卿驾驶鲁Y×××某某号小型轿车行至栖霞市悦心亭宾馆门南处由东向西掉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晓燕驾驶的鲁F×××某某号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晓燕到栖霞市人民医院住院。2016年7月13日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50338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显卿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晓燕无事故责任。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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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罗志祥周扬青分手广西民族博物馆【二审上诉人诉称】张铎主演的电视剧王晓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在栖霞法院关于我车祸一案中第五、六次开庭时,我强烈要求网络直播,丁显卿明确表示不同意直播,本案关注度网络点击量已达13万,被上诉人以此起诉我侵犯名誉权,栖霞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如此热度案件,应进行公开和网络直播。最后法庭采纳丁显卿的意见,没有网络直播,也就是说丁显卿自己承认此案关注度不高,影响不大。第二、在保险公司签的协议无效。丁显卿签完自己的名字,又签曲延华的,协议中的内容是在我离开后他们补签的,14806元这个钱是我垫付的医药费。当时签协议的时候,保险公司说,本来这个钱是打给丁显卿的,然后丁显卿转给我比较麻烦,所以就直接转给我了。(2018)鲁0686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9)鲁06民终6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事实,证实协议书是虚假的无效的。上诉人是个失业人员,长达3年多的维权之路艰苦难熬。现在我车祸官司刚刚了结,我右胳膊七个窟窿两个钢板还没恢复好,左胳膊
神经粘连肌肉萎缩急需,实在是身心疲惫。一场对方全责的肇事案件,一审法院先后开庭11次,历时三年半多经栖霞法院审判委员会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丁显卿不但不负一点该负的责任,反而告我诽谤。诽谤的前提是不是事实,我说的就是事实。我作为受害人确实是没有办法,才实名制发求助帖子反映事实的。第三、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他造成何种损失,上诉人的行为不满足名誉权侵犯三个要素。上诉人没有宣扬被上诉人隐私,没有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齐鲁网帖子点击量13万数字不实,不可作为证据使用。况且,该网站板块已经关闭消失了,我的微博今日头条等账号都被封号无法登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王晓燕、丁显卿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6民终1642号
具俊晔婚史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晓燕。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丁显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晓燕因与被上诉人丁显卿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6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晓燕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据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第一、在栖霞法院关于我车祸一案中第五、六次开庭时,我强烈要求网络直播,丁显卿明确表示不同意直播,本案关注度网络点击量已达13万,被上诉人以此起诉我侵犯名誉权,栖霞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如此热度案件,应进行公开和网络直播。最后法庭采纳丁显卿的意见,没有网络直播,也就是说丁显卿自己承认此案关注度不高,影响不大。第二、在保险公司签的协议无效。丁显卿签完自己的名字,又签曲延
华的,协议中的内容是在我离开后他们补签的,14806元这个钱是我垫付的医药费。当时签协议的时候,保险公司说,本来这个钱是打给丁显卿的,然后丁显卿转给我比较麻烦,所以就直接转给我了。(2018)鲁0686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9)鲁06民终64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事实,证实协议书是虚假的无效的。上诉人是个失业人员,长达3年多的维权之路艰苦难熬。现在我车祸官司刚刚了结,我右胳膊七个窟窿两个钢板还没恢复好,左胳膊神经粘连肌肉萎缩急需,实在是身心疲惫。一场对方全责的肇事案件,一审法院先后开庭11次,历时三年半多经栖霞法院审判委员会一审判决。被上诉人丁显卿不但不负一点该负的责任,反而告我诽谤。诽谤的前提是不是事实,我说的就是事实。我作为受害人确实是没有办法,才实名制发求助帖子反映事实的。第三、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对他造成何种损失,上诉人的行为不满足名誉权侵犯三个要素。上诉人没有宣扬被上诉人隐私,没有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供齐鲁网帖子点击量13万数字不实,不可作为证据使用。况且,该网站板块已经关闭消失了,我的微博今日头条等账号都被封号无法登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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