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高温高压等加热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科技司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校科研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大学关于进一步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的规定》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减少安全隐患,维持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结合我校实验室高温、高压等加热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主要包括:烘箱、电阻炉(马弗炉)、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电热水壶、微波炉、培养箱、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浴锅。
第三条各学院(系)、直属单位及实验人员须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四条使用加热设备的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和消防设施等。
第二章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安全使用
热风的使用
第五条烘箱及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放置位置高度合适,方便操作。设备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不得存放
易燃、易爆、易挥发性化学品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不能放置冰箱、气体钢瓶等设备,不得堆放杂物,并且在设备旁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六条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设备旁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使用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使用纸质、木质等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第七条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须加强观察,一般至少每隔10~15分钟应观察1次,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严禁无人监管运行。如因特殊情况进行夜间开机,必须向导师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要标识使用人姓名。
第八条严禁将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热,以免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上述物品,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做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严禁使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第九条经常保持设备内及周围环境清洁。泄压盖或散热板等附近不能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其容易发生危险的范围内人员和其他事物的安全。
第十条烘箱、电阻炉不可使用接线板供电。从加热设备内取出试样时一定要切断电源,以防触电。装取试样时要
戴专用手套,以防烫伤。未经许可不得随便触摸开启的加热设备及周围的试样。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第十一条烘箱、电阻炉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如超期使用必须对设备的使用状态进行年检,确保设备工作状态良好,并将年检报告报所在学院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严禁使用有故障、破损的烘箱、电阻炉。在对设备进行检修、修理之前须关闭电源。检修与修理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第三章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后才能通电。
第十三条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加热浴锅在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五条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六条要保持浴锅清洁,按期洗刷、防止生锈和防止介质泄漏或漏电。介质要经常更换。如较长时间停用,浴锅中的介质要妥善处理。
第四章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应使用密封电炉、电陶炉、电磁炉等加热设备替代。确需使用明火电炉进行实验的,须经学院同意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使用明火电炉的实验室,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用毕必须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第十九条明火电炉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确保明火电炉的使用安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第五章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电磁炉加热液体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避免液体沸腾外溢,同时注意观察,避免烧干。
第二十一条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有其它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电热水壶、微波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电烙铁立即收纳起来,应冷却至室温后再进行收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大学附属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附属学校”(以下简称“附校”)是大学(以下简称“师大”)为基础教育服务的重要载体。为确保附校规范办学、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等法律法规,结合师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附校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彰显师大办学特,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
第三条附校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主动接受师大和所在地政府的领导及在各自权限内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并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实行内部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协同管理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校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附校校(园)长为所在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五条师大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统筹规划、依法管理、规范建设、协同支持”的基本原则对附校实行监管和业务指导。基础教育管理与合作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列席附校“三重一大”决策会议。
(一)基础教育管理与合作办公室负责基础教育相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