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三军、廖少凡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5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0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周杰伦的病能活多久【审理法官】王丹红杨玲王阳 
【审理法官】王丹红杨玲王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徐娇的爸爸【当事人】曾三军;廖少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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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三军廖少凡 
【当事人-个人】曾三军廖少凡 
【代理律师/律所】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汤宏发 
【代理律所】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  二年级数学期中试卷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三军 
【被告】廖少凡 
【本院观点】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权责关键词】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aabb式的词语寄生虫电影【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廖少凡在行使武钢宏信置业公司监事权的过程中,向该公司股东会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等递交或者邮寄回复函、提案等书面材料,该材料中虽然有针对曾三军的不当言论,但是该不当言论控制在公司董事、监事、股东范围内,曾三军没有证据证明该不当言论被大范围传播,也没有证
据证明该不当言论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曾三军关于廖少凡侵犯其名誉权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曾三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曾三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3:50:3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曾三军现任武钢宏信置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少凡曾于2016年至2018年1月任武钢宏信置业公司监事会主席。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对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职权有明确规定,廖少凡作为于2016年至2018年1月期间曾任武钢宏信置业公司监事会主席任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主席的股东,有足够的资源和条件获得证据对曾三军等董事、监事和高管进行有效监督。廖少凡应依法行使监督权。廖少凡向武钢
宏信置业公司股东发送的上述材料内容以语言渲染为主,存在没有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贬损曾三军的言论,明显带有个人情绪,有故意诽谤曾三军的嫌疑。廖少凡上述不当言论,应受到谴责。有限公司系人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东基于人合在一起,廖少凡上述不当言论控制在公司董事、监事、股东范围内,目前不构成向第三人传播不利于曾三军名誉的虚假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曾三军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曾三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曾三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曾三军的一审诉请,一、二审诉讼费由廖少凡承担。事实和理由:廖少凡向武钢宏信置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发送不当言论材料的违法行为属于诽谤曾三军,给曾三军造成的损害事实明显,侵犯了曾三军的名誉权,故廖少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通过《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为曾三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曾三军经济损失1元。综上所述,上诉人曾三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曾三军、廖少凡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40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宏发,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少凡。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三军与被上诉人廖少凡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7民初4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曾三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曾三军的一审诉请,一、二审诉讼费由廖少凡承担。事实和理由:廖少凡向武钢宏信置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高管发送不当言论材料的违法行为属于诽谤曾三军,给曾三军造成的损害事实明显,侵犯了曾三军的名誉权,故廖少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通过《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为曾三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曾三军经济损失1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廖少凡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曾三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廖少凡立即停止侵犯曾三军名誉权的行为;判令廖少凡当面向曾三军赔礼道歉,并通过《长江日报》、《楚天都市报》等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为曾三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判令廖少凡赔偿曾三军经济损失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廖少凡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曾三军现任武钢宏信置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廖少凡曾于2016年至2018年1月任武钢宏信置业公司监事会主席。
     武钢宏信置业公司注册登记显示,曾三军持股42.10%,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34.30%,武钢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20%,廖少凡持股8.40%。
     2017年11月14日,武钢宏信置业公司通知股东,拟于2017年11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时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董事会。2017年11月26日,廖少凡以股东监事会主席名义向公司股东会、股东提交《提议宏信公司先纠正不正确行为先履行必须程序,再换届选举的提案(提请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