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陈锐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玩大型游戏的电脑配置【审结日期】2021.08.17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778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杰;陈锐 
【当事人】李杰陈锐 
【当事人-个人】李杰陈锐  杨乐乐图片
【代理律师/律所】吴小青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张银德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黄波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小青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张银德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黄波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伊丽莎白 奥尔森激情吴小青张银德黄波 
【代理律所】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杰 
被告陈锐 
【本院观点】李杰通过公司邮件、发布《陈锐(NPI副经理)相关问题反馈,恳请领导明鉴》一文及相关图片,内容意指陈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传播情淫秽图片等行为,李杰一审提交的公司员工罗召冕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足以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其相关言论降低了陈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陈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李杰通过公司邮件、发布《陈锐(NPI副经理)相关问题反馈,恳请领导明鉴》一文及相关图片,内容意指陈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传播情淫秽图片等行为,李杰一审提交的公司员工罗召冕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足以证明上述情
况属实,其相关言论降低了陈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陈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李杰的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但对陈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一审在原组已经解散的情况下判决李杰在《深圳特区报》上发布致歉声明并保留一日,向陈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陈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开支共计12820元,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可。李杰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6:22:35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568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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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杰、陈锐名誉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778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青,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德,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广东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杰因与被上诉人陈锐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5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5民初25685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详见上诉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锐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告诉称     陈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出具书面和诚恳的道歉信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道歉信需在《深圳特区报》上刊登);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0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费2820元;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李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深圳特区报》上发布致歉声明并保留一日,向原告陈锐赔礼道歉,以消除对原告陈锐名誉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需经一审法院核准,如拒绝履行,一审法院将在《深圳特区报》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李杰负担);二、被告李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赔偿维权合理开支2820元,共计12820元;三、驳回原告陈锐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杰负担。被告李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陈锐。
演员姜黎黎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杰通过公司邮件、发布《陈锐(NPI副经理)相关问题反馈,恳请领导明鉴》一文及相关图片,内容意指陈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传播情淫秽图片等行为,李杰一审提交的公司员工罗召冕等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足以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其相关言论降低了陈锐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对陈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民事责任。李杰的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深圳市元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但对陈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一审在原组已经解散的情况下判决李杰在《深圳特区报》上发布致歉声明并保留一日,向陈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陈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开支共计12820元,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认可。李杰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蓝嘉颖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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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