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XX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XX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XX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XX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促进学校创一流建设和打造平安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包括: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养箱、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电烙铁及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浴锅。
第二条 各学院(系)、直属单位及实验人员需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章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
化学品、气体钢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同时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旁张贴醒目的警示标识。
第四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上墙。同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第五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运行期间,须加强观察(一般需每10~15分钟观察1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机过夜,须先向导师和院系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 烘箱内不得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待烘烤的实验物品,应采用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烘箱内不得加热易燃易爆试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导师和院系报备。
第七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使用完毕,应切断电源、拔出电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第三章 明火电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热设备。
第九条 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无法使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明火电炉的,必须在使用场所配备灭火器、沙桶等灭火设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并填写《XX大学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不得无证使用明火电炉。热风的使用
第四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
第十二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 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四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五章 其他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液体不可加得太满.以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同时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第十六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合适的烙铁架上,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受到碰撞而损坏。
第十七条 电磁炉、电烙铁、电吹风、热风、微波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八条 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电烙铁等收纳起来。
第六章 加热设备的报废
第十九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2年。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条 对超过使用年限但状态良好确需继续使用的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每年对其工作状态进行确认,最多可延长4年,之后必须作报废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XX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X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