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流程
⼀、提交申请书:当事⼈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作单位和住所;⽤⼈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期。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收到仲裁申请之⽇起五⽇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之⽇起五⽇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前,将开庭⽇期、地点书⾯通知双⽅当事⼈。⽆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按照撤诉⾃理,对被申请⼈可以做缺席裁决。劳动仲裁流程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双⽅⾃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之⽇起具有法律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起四⼗五⽇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通知当事⼈,延长期限不超过⼗五⽇。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当事⼈。当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收到裁决书之⽇起⼗五⽇内,可以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法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