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1, 9(1), 88-95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21 in Hans. /journal/ojls
/10.12677/ojls.2021.91013
互联网+模式下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问题研究
——以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为例
苏娜娜
宁波大学,浙江宁波
收稿日期:2020年11月24日;录用日期:2020年12月17日;发布日期:2021年1月12日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构建网络法治的时代已经到来。劳动仲裁作为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主要手段,不可避免地要开始探索网络仲裁的建设。近日,浙江省上线了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此平台是全国首例将劳动仲裁庭与互联网结合起来的仲裁平台,对劳动争议案件调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刚搭建的网络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如庭审前管辖权归属问题,电子证据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对证据“三性”认定问题,以及仲裁文书电子送达、衔接执行等问题。本文将以互联网法院为参考依据,探究该平台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措施,以便加以改进。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裁审衔接,电子证据,仲裁执行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 of Labor Dispute
Arbitration under the Mode of Internet+
—Taking Zhejiang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Network Platform as an Example
Nana Su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Received: Nov. 24th, 2020; accepted: Dec. 17th, 2020; published: Jan. 12th, 2021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the era of constructing network rule of law劳动仲裁流程
苏娜娜has come. As the main means of handling labor dispute cases in our country, it is inevitable to start to explore the construction of network arbitration. Zhejiang province recently launched an online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platform for labor and personnel disputes, the first of its kind in China to combine labor arbitration tribunals with the Internet,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mediation of la
bor dispute cases. However, the newly-built network platform will inevitably encounter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operation, such as the jurisdiction before trial,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ree characteristics” of evidence in the process of cross-examination of evidence by electronic evidence, and the electronic service and execution of arbitration docu-ments. This paper will take the Internet court as the reference basis, explore the possible prob-lems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platform, and put forward targeted opinions and measures for im-provement.
Keywords
Internet Court, Arbitration Connection, Electronic Evidence, Arbitration Execution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
1. 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制度的设立
(一) 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制度的设立背景
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认定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便以宪法及劳动相关法律为依据出台,通过对劳动人事争议预设劳动仲裁处理形式,专门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截止至2019年,我国劳动力为89,640万人,就业总人口为77,471万人。1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的到来,我国经济发展推动劳动及就业人口数急剧上涨。这种趋势促使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骤增,也使得劳动争议受案面和争议类型趋于多样化。依据最新公布的浙江省2019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分析,仲裁申请者99%为劳动者,其中农民工占70%,城市弱势职工占18%,高层次人才占9%,其他占3%。由此可以推断出劳动仲裁案件当事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且劳动者来源广、流动性较强,大多数处于较低教育水平和相对弱势的社会地位。浙江省2019年度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约6万件,其中杭州和宁波各占了约1.1万件,其中新业态劳资纠纷显著增加。随着新业态劳资纠纷增多,以线下调处劳动纠纷的传统劳动仲裁模式愈发受到空间和纠纷处置适用法律的限制,且在互联网法院日趋完善的体制构建情况之下,浙江省2017年在全国率先提出打造“互联网+调解仲裁”模式,实现仲裁办案数据集中,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也顺势而生。2018年浙江运行网络调解和立项开发网络仲裁平台,2019年9月正式运营,浙江省也成为全国首个实现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省份。
(二) 劳动仲裁制度对现有法律关系调整的突破和挑战
一调一裁两审模式是否构成对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突破,尚有争议。我国《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目前“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这是我国非诉方式和诉讼方式相得益彰、互相补充的制度设计[1]。仲裁作为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必备程序,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进行评价和裁断,通过平衡双方利益进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在此种制度设计中,仲裁作为诉讼的必经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年版。
苏娜娜
强制前置程序,做出的仲裁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其裁判结果是否准确都不能作为法院的审理依据,法院无论是否认可,案件程序都需全部重新开始。这也就导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出现了案件重叠审理、程序过程冗长、仲裁不具终局性效力、多方管理情形的出现,因此不得不审视“一调一裁两审”模式是否与我国传统的两审终审模式相冲突。虽然一开始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定性为非诉制度,但目前仲裁越来越具有诉讼的性质,其作为仲裁的中立性、公信力越来越弱,一裁终局的案件所占比较低,仲裁案件起诉率节节攀升,也让我们不得不思考此种模式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仲裁的准司法性如何得到司法制度保障,尚未可知。众所周知,我国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其特殊之处在于我国劳动仲裁机构兼具准司法性和行政性。我国劳动仲裁具有准司法性,是基于
实质内涵符合司法基本特征的,但是与传统司法区别在于同一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理的实体依据不同和仲裁程序缺乏强制推进措施[2]。但与此同时,劳动仲裁还兼具行政性,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设置在劳动行政部门内部的,除了行使仲裁职能外,还行使一系列的行政职能,如劳动保障监察、信访处理、工伤认定等,受行政部门的高度控制,具有较强的行政属性。基于劳动仲裁的特殊性,致使劳动仲裁并不具备完全的司法独立性,司法效力受到质疑。在我国司法实务中,作为行政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面临着案多仲裁员少、仲裁庭少的现状。除此之外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仲裁员存在法律素养较低、准入门槛较低、网络庭审能力层次不齐等情形,因而如何通过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实现“去行政化”的目标,是解决劳动仲裁网络庭审中准司法性与行政性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三) 法律实用主义对劳动仲裁案件的影响
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台,以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化解社会矛盾为落脚点,一切工作都是司法为民的体现,充分展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本平台顺应“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全流程的线上调解仲裁功能,包括在线申请登记、调解处理、仲裁处理、网络调解、网络庭审等业务,线上线下互联互通,全方位满足众的诉讼需要,让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跑都成为可能。
2. 互联网法院对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模式的启示和推进
(一) 互联网法院的运行现状及可借鉴经验
2017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审议通过后,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市正式挂牌。随后北京、广州多地的互联网法院也正式挂牌成立。互联网法院的出现及数量的不断增加,体现了司法为民众提供更好地保障需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关键词、“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为时间段,共检索出3155篇裁判文书。由此可见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年结案量之大,依此也可推断出,互联网法院基本实现了“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目标。杭州互联网法院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果,除裁判人员的辛苦付出外,也源于其背后强硬的技术支持及规范的审判流程。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成立之后,就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章程2,不仅在技术上为网络庭审提供了大力的支持,在具体的审理流程、管辖指引及电子证据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基于互联网法院的成功经验,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在成立之初就依托强大的技术公司支撑,在平台运行手册的指引下,进行了仲裁员的统一培训,以期仲裁员能够尽快将平台有效运营起来。与此同时,针对案件分流审理流程、线上线下案件衔接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较好的引导了不同类型仲裁案件的有效处理。但是本跟互联网法院相比,差距还是较为明显。首先是没有成文的规范
章程,只有平台运行手册;其次是适用面较为狭窄,平台运用率不高;最后是适用对象文化素养较低,普及成2《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指引》、《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规范》等。
苏娜娜
本较高。
(二) 互联网法院运行的问题所在
虽然互联网法院成功开辟了“互联网+司法”的模式,但是互联网法院在运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以“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案由”为关键词,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为时间段,截止到2020年2月8日时,共检索出3088篇裁判文书,以判决或者调解书方式作出实体处理的裁判文书共有1072篇,占裁判文书的34.7%;而以裁定方式作出程序性处理的则有1972篇,占裁判文书总数的63.9%。在上述裁定中,存在多个原告分别对同一个被告提起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诉讼案件的情况,或同一原告对多个被告提起诉讼标的为同种类的诉讼案件,如蔡万师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向七家公司提起诉讼案件。3据此可知,互联网法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第一,程序性处理以及撤诉案件数量占据绝对优势,未真正
实现审判功能的专业化。第二,互联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消极性,体现了现代涉网民事纠纷诉讼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规则之间的冲突与融合问题[3]。第三,互联网法院的受案范围较单一,且案情较为简单,未能从本质上真正实现“网上纠纷网上解决”的目标。第四,涉网案件的跨地域性与现行立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制度相冲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不利于裁判的统一。综上所述,互联网法院存在的问题,也是在推行劳动仲裁网络庭审中易出现的问题,需高度警惕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三) 从互联网法院角度看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模式的可行性
互联网法院可以说是时代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劳动仲裁作为我国司法的重要部分,自然需紧跟时代步伐。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是否适合当今社会,能否推行,成为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虽然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在运行过程中会遭遇困境,但总体来看具有可推行性,能够很好地推动我国劳动仲裁的发展,是劳动仲裁适用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理由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互联网法院的良好运转,成功证明了现代互联网技术足以支撑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正常运行。
2) 互联网法院对涉网案件处理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是其他法院所不能媲美的。
3) 新业态劳资纠纷增多,涉网劳动纠纷案件呈现直线上升模式。新时代下的劳动纠纷呈现出的特点,迫切需求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出现。
4) 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互联网普及率较高,为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提供了扎实的众基础。
5) 除互联网法院外,智慧法院、移动微法院等的成功运行,也为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运行提供了诸多可借鉴经验。
3. 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在现有法律下面临的困境
(一) 庭审前管辖权归属问题尚待明确
1) 案件跨地域性与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相冲突
劳动仲裁网络庭审模式具有其特殊性,它不是传统的仲裁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的简单叠加,而是对传统劳动仲裁模式的重新构建,需要优化裁判组织、改革传统的仲裁方式。劳动仲裁网络庭审通过在线视频可以实现不同空间环境下的仲裁庭居中裁判,有利于裁判员和当事人更好地参与到仲裁中来。
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出现打破了时空对仲裁的限制,这也意味着案件跨地域性受理构成了对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突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案件3《蔡万师与泰安尚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广东好旅行网络有限公司侵
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山东麒正律师事务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湘阴微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东营微联创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蔡万师与济南智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娜娜
管辖权归属的相关规定可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此一规定与民诉法中有关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的规定有较大差别。且新业态形式下劳动纠纷,多呈现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唯一,用人单位所在地多变、虚假注册等现象,在此种情形下,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究竟该何去何从,尚待讨论。
2) 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受案范围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六项。4但是在出台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中并没有就劳动仲裁网络庭审的受案范围进行限缩或者明确规定,也未提到新业态劳资纠纷案件管辖权到底该归属何方,也未就复杂案件是否适用网络庭审进行说明,更没有就类型案件如何制定仲裁标准,多人诉讼是否适用此平台做出详细说
明。
与此同时,尚需引起注意的是,在此平台中并未设置在“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的选项,只有“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选项。但在新业态用工中,存在大量的虚拟注册现象,因此导致仲裁过程中出现难以送达诉讼文书的问题,故合同履行地必须作为必选项在系统内可以进行选择。这里可以探讨,虚拟注册的新业态用工企业如果不以合同履行地进行仲裁可能出现的管辖权问题。
(二) 庭审中举证质证问题尚待完善
1) 在线举证质证复杂,“三性”存疑难以判断
电子证据又称电子凭证,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正式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电子数据从此在诉讼法取得了合法地位[4]。2019年12月25日最高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此规定中明确阐释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及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但遗憾的是,在此规定中并没有就电子诉讼过程中的电子证据如何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从而达到证据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要求。
互联网法院所依据的电子数据认定标准,即依照《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虽然认可了法院采取区块链技术取证,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证据的真实
性,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机构在取证时的被动和不确定性,在合法性上还存在极大的问题。以此类推到劳动仲裁网络庭审过程中电子证据如何举证质证,如何在证据“三性”存疑的情况下进行仲裁判断,就成了摆在劳动仲裁网络庭审前的一道难题。
2) 电子证据审查机制呈现形式化
诉讼过程中,对于电子数据的举证质证问题,在实践操作中呈现审查形式化的现状。电子证据是网络庭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电子证据基于其所依托载体的特殊性,具有易篡改、难固化等不足,进而导致对电子证据的三性审查难度加大,往往导致证据在尚存疑的情况下就进行了案件审理判决。
首先,就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审查来看,虽然目前我国《合同法》允许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成立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电子合同尚无法完全独立成为证据,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再者,有关电子数据举证质证的法律规定极少。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参加诉讼,但是本法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定,适用范围并不广泛。且即使电子签名可以作为证据适用,此法针对电子签名的完整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做出了非常严苛的规定,从此处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待技术应用方面的谨慎保守的态度。因而,互联网法院在审查电子数据时,不仅会面临技术难题,针对证据的合法性及客观真实性的
审查难度也颇大,故此会产生法院对证据审查不彻底或证据尚存疑但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时,就认可证据效力的情况,导致判决不公现象出现,致使法律失去了本应有的威严。
推及至劳动仲裁网络庭审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劳动仲裁往往会遇见大型错综复杂案件,出现证据较多、较为复杂的情况时,要想保证仲裁庭对电子证据审查做到彻底细致,难度非常大,时间跨度也很大。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