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0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484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耀庭乔营康玉衡
【审理法官】姜耀庭乔营康玉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卢文亮;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当事人】卢文亮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卢文亮
【当事人-公司】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林怀新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闵立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怀新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黄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闵立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怀新黄棋闵立玲
【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卢文亮
【被告】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劳动仲裁流程【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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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
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卢文亮作为专职教师,明显非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故双方在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卢文亮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华图广东分公司作为培训机构,教师授课属其核心业务之一,故卢文亮在华图广东分公司的工作内容属该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区别于一般性的辅助保障或后勤服务工作。虽然卢文亮在本案中举证证实华图广东分公司的部分教材公开出售或网络上可公开查询到部分内容,但其在工作中必然熟悉或知晓华图广东分公司的授课体系、授课流程及内部培训资料等。且卢文亮亦确认华图广东分公司曾对其进行过3次培训,在其未能充分证实培训内容的情况下,其完全否认培训的价值和意义,并主张华图广东分公司的商业秘密实际上是其个人智慧成果,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卢文亮在授课过程中可接触到华图广东分公司的学员信息,即使卢文亮主张相应的学员在培训结束后即被解散,但这一“散"行为并未改变卢文亮了解、知悉学员信息的事实。故此,结合卢文亮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本院认定卢文亮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卢文亮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的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欺诈、胁迫等可使该协议归于无效的其他情形,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入职时与华
图广东分公司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至于卢文亮提出的双方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其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对等的问题,双方可另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此与涉案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并无必然联系。 故,据上述,一审法院驳回卢文亮的诉讼请求,认定涉案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卢文亮所持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卢文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3:13: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竞业限制:华图广东分公司主张卢文亮于2016年7月11日入职华图广东分公司时,与华图广东分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协议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补偿及违约金、竞业期间等均做出了明确的约定;2019年4月1日华图广东分公司、卢文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华图广东分公司均按照协议,每月足额向卢文亮支
付竞业限制补偿款,卢文亮则于2019年5月17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华图广东分公司认为卢文亮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系出于真实意思,同时卢文亮作为专职教师应属于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华图广东分公司、卢文亮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华图广东分公司就其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卢文亮担任专职教师一职)、竞业限制协议(落款处盖有华图广东分公司的公章、卢文亮的签名)、培训协议、总账记账凭证、地区师资费用报销、华图教育出差审批流程、差旅费明细表、培训试讲评价表、培训费用表、培训课件、教综精品班学员、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要求劳动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且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本案中,华图广东分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卢文亮负有保密义务,该份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卢文亮则主张该份竞业限制协议是在华图广东分公司逼迫下签订的且其并非是竞业限制规定中的主体人员。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对此分析如下: 1.卢文亮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关乎
职业发展问题的协议上签名确认,意味着其对协议的内容已经进行了充分地理解,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已作出了合理的评判,应当视为其已认可该份竞业限制协议,且卢文亮也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在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另该合同亦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2.华图广东分公司作为培训机构,其传授的应试策略、思路、方法以及其掌握的课件、资料等,属于华图广东分公司未公开的核心竞争资源,卢文亮作为专职授课教师,熟悉华图广东分公司的授课体系,掌握华图广东分公司的大量教研信息,故其符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 综上,华图广东分公司、卢文亮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而行,一审法院对华图广东分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劳动仲裁情况:卢文亮于2019年5月17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华图广东分公司、卢文亮之间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该委于2019年7月12日做出劳动仲裁裁决书:确认华图广东分公司、卢文亮之间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二审上诉人诉称】卢文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2.华图广东分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卢文亮、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484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文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怀新,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郑文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立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文亮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
公司(以下简称“华图广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文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怀新,被上诉人华图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立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卢文亮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于2016年7月1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2.华图广东分公司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卢文亮是法定的竞业限制主体,华图广东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卢文亮接触其商业秘密以及华图广东分公司自身实质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机构的商业秘密。华图广东分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对卢文亮进行大量的培训以及培训的内容具备商业秘密,华图广东分公司等教学培训机构主要以授课讲师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盈利,不同于以技术为核心的科技型企业。因此不能单纯以卢文亮在华图广东分公司任职就得出其掌握商业秘密的结论。二、华图广东分公司所称的商业秘密实际是卢文亮的个人智慧成果。卢文亮是结合个人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根据学员情况安排教学内容,
华图广东分公司提供的是千篇一律的教材和课件模板,学员接触的核心内容是卢文亮的个人知识成果,是卢文亮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为华图广东分公司创造盈利和价值。三、华图广东分公司无证据证明卢文亮掌握学员信息、客户资源等相关信息。华图广东分公司提供的聊记录不足以证明卢文亮掌握华图广东分公司的客户资源。四、涉案的《竞业限制协议》存在明显加重劳动者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华图广东分公司在未明确约定商业秘密范围的前提下滥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限制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违反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该协议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此外,协议约定华图广东分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卢文亮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对等。卢文亮离职后能获得最高等级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月,但违约金最低高达500000元,明显加重劳动者的责任与义务,限制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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